linsh09 wrote:
看到不懂法律的人在談論法律,就覺得很可笑。
我只看得懂這段...
linsh09 wrote:
過失殺人有你說的酒駕對撞,更有感覺毫無牽連的不可思議過失致死
開車在路上路人衝出來自殺,苦主駕駛都算過失致死了 樓主加油好嗎?
上面,可以麻煩誰來中翻中一下嗎?
一整個比法條還要難以理解...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原因自由行為目前還在學說階段~...(恕刪)
這...就是立院諸公的不是了,只會打架是怎樣...

就個人理解,這理論似乎並沒有不妥之處;因酒駕而導致公共危險的發生,這本來就是可以理解並得預見的結果,如果說這樣還不算是故意,那所謂的故意的定義也未免被限縮的太小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