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_2116 wrote:工人不公司預期可以資...(恕刪) 你自己都說答案出來摟,真正狠的企業,就是要您隔天不用來上班。原因就是違反公司員工出勤規範,讓公司蒙受損失。今天老闆跟您玩明的(白紙黑字列出來出勤事項),還要鬧成這樣?真正碰到玩陰的,不是要去自殺了?
個人覺得工作態度很重要如果工作認真,又是準時到班甚至更早到,真的遇到一天遲到我相信老闆不會生氣還會關心你(如果這樣老闆還扣薪到讓你受不了那就...認了,跟錯老闆)但相反的,老闆不生氣才怪PS:當然在台灣還是有吸血吸鐵的奧老闆這也不能說沒有
定那種規定的確是違反勞基法...但是... 這件事的唯二的錯是..不懂得面對媒體而在媒體前發脾氣造成本來是苦主的業者變成事主...再者,決定請她這個決定也是他自己下造的孽...所以.聽到那個女生用公主病的語氣回答記者 : 阿~台北的交通就是這樣濫阿 (公主撒嬌音) 當場覺得那個女的...----當我聽到這則新聞的當下我在某個戶外操場運動....運動的同時看到一對國中生情侶..在那邊摟摟抱抱..親來親去..整整半個小時.. ,下次出門應該帶個相機然後錄起來給十年後的女兒看..聽到這種公主病的女人+那個毛還沒長出來就在發春的小女生 = 的我..因為我也一個女兒..唉
有些人就是這樣,遲到是理所當然的,一副就是"不然你是想怎麼樣?"的感覺我公司有位胖妞,她家就住在公司旁不到100公尺的十字路口而已不過這胖妞每天上班一定都遲到5分鐘,不多不少永遠是5分鐘擺明就是想多睡5分鐘,你忙不忙是你家的事,拿她沒辦法
chen_2116 wrote:本人當過老闆工會理監...(恕刪) 抱歉唷,本人幾份工作下來,還沒碰過因為遲到要去告老闆的。準時到是基本常識,如果連這都做不到,也不配用勞基法了。自己都把自己的權益當成屁,還要其他人幫您保權益?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chen_2116 wrote:這是標準的壓榨勞工,...(恕刪) 這個叫壓榨員工喔..你馬幫幫忙扣你錢至少還能讓你保有工作算是有良心了哪一份工作可以讓你遲到那麻多天怪天怪地怪交通自己不會早點起床喔還有臉開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