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u wrote:不見得可以成立喔別忘...(恕刪) 一定可以成立 管他之前是書面口頭還是什麼方法訂約因為沒繳租金 只要催告後對方置之不理的話根據440條第一項契約就得終止了 對方的權利就因此消失 他的占有是無權占有叫他滾是剛剛好而已 根本不用到法院或地檢署 報警抓人就可以乾脆現在報警叫他們滾吧 讓他們在馬路守歲法律這東西多少懂點好 至少保護自己很多法官檢察官都是自己吃過虧才半路出家來唸法律的
叫警察 以侵占罪 現行犯處理...看看有沒有親戚有認識的警察 會比較好幫忙小弟去年也是遇到這樣的事情你放心好了,除了損失房租之外,100%會積欠水費電費管理費100%會破壞你家的馬桶水龍頭等等如果搬離的時候你沒有找警察一起來,100%會把你屋裡的家具(值錢的/能用的)一起帶走小弟除了損失積欠租金約5萬 水電費近2萬,房子簡單整理2萬,便宜的家具被搬走現在我還在跟大樓的管委會 盧 去年的管理費當時警察上門了一次勸離,隔五六週又去第二次比較強制一點才趕走如果我現在來弄, 寧願找人強硬一點當場就把人趕出去, 起碼省一點水電費,同時也不會房裡家具被搬走
zen_unzen wrote:5F住家租屋給2名無賴(被告),但無任何租屋契約,房屋登記為母親與父親共同持有。 這還要問律師?他沒租約,你有房屋所有權狀,直接報警說有人侵占你媽媽的房屋,趕人就好啦.步驟1.報警備案步驟2.會同警察,里長,聯絡鎖匠,搬家公司,趁他們都不在(避免不必要衝突)開門,搬東西,換鎖,一次搞定.
zen_unzen wrote:父親居住在5樓頂的加蓋建築,5F住家租屋給2名無賴(被告),但無任何租屋契約 這已經從口頭約定轉為不定期契約了現在你只能上法院以對方月繳房租超過N個月為由讓法院強制對方搬走這種快則幾個月~慢則1年半載當初就不應該找律師浪費錢直接把錢當成搬家費給對方讓他們搬走假設提告到法院強制執行要6個月6 X 7000 + 5萬律師廢 + 水電 = 超過10萬如果直接拿個幾萬要對方搬損失會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