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520 wrote:台灣的智慧財產局都不智慧了....... 沒錯,商標最基本的就是必須具有識別性、特別顯著性。所以像常用名詞、描述性文字、地理名稱、姓氏、顏色等的文字、記號,一般來說都是欠缺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可是我們的智財局竟然讓“女僕“兩字登記為商標了,確實有點問題。不過算了,反正如前面有前輩說過,其他人如果單純用“女僕“兩字,其實也不會有事,不然市面上有許多以“茶“為名的商店,像喫茶、奉茶、飲茶…等等,雖然都有茶,但只要整體商標具有識別性,不會令一般人在普通注意下產生混淆誤認,就不會有事,別被一些無良商人的嚇人手法給唬了。P.S:說到這裡,我記得我還曾經看過有便當店取名叫“總統便當“呢!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