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贊成應執行的死刑犯加速伏法

Clothoid wrote:
加速伏法.將一干人犯關在同一間牢房內...(恕刪)

將一干人犯關在同一間牢房內
叫他們互相殘殺
讓他們享受一下被人殺死的感覺
剩下活下來的那一位可以享用注射麻醉藥安樂死以資鼓勵
爽吧
andy9999 wrote:
你是否贊成 應執行的...(恕刪)



當然是繼續拖阿,原因有二:

第一基於翻案的可能,有重起調查的機會

第二是,如果繼續拖,你知道在監獄裡面只知道要被槍斃了,卻不知道什麼時候要死的那種感覺嗎?
真的是超難熬的吧~
g8520 wrote:
將一干人犯關在同一間牢房內
叫他們互相殘殺
讓他們享受一下被人殺死的感覺
剩下活下來的那一位可以享用注射麻醉藥安樂死以資鼓勵
爽吧


關在小島上不是更好?
拍成電影
電影院上映
票房收入 正好用來賠償受害者...
新車價格 二手性能 報廢車品質 廢鐵價值 沒鎖也不會被偷 沒看過這麼爛的車 離地獄最近的一台車 車沒賣幾台 黑心護衛隊增加了不少
這個,每個月抽獎執行兩個可以嗎?

記得要搭配樂透彩開獎,部份收入就當成受害者家屬的慰問金,也算是廢物利用了.
wenlung-cycling wrote:
修法改成絞刑...這...(恕刪)

聽說絞刑不會痛的哩

那麼...如何殺人就如何被殺如何...
像是縱火燒人...那就放火燒他...
用子彈也太爽了吧...打麻醉下去搞不好不會痛...
沒感覺就死去了
andy9999 wrote:
你是否贊成 應執行的...(恕刪)


剛看到奇摩新聞..
沒想到科技先進的美國也會發生這種事喔!

為時已晚 處死DNA才還清白

...美國德州1名男子因為一撮頭髮被判死刑,2000年遭到處決。但今天公布的DNA檢驗結果,證實那並非他的頭髮。....

昨天不是纏訟20年再更二審 蘇建和案3人 再判無罪 嗎!

我認為阿..沒有明確證據或有爭議的證據而無法定人死罪的話!依法判決就是了!
畢竟我們是人不是神!
若他們真的沒有參與..不也就因此度過白白20年青春?
假使他們真的有參與殺人而躲過死刑,活著難道會安心嗎?!

iamdarlong0315 wrote:
剛看到奇摩新聞..

沒想到科技先進的美國也會發生這種事喔!....(恕刪)


因為當時沒有DNA檢驗技術,而且他不算完全無辜歐
他不去當搶劫犯的同夥,人家會那麼容易認定他也有參與殺人嗎

而且頭髮只是用來輔證他有沒有在現場的一項證物
而他本人有說他也有開槍,頭髮只是驗證他當時的確在場而已
實際上到底他有沒有開槍殺人這東西也無法真正證明
否則為何DNA技術可以檢驗時,他向檢察官提出的復檢要求會被黑掉

頭髮不能證明他的清白,但是卻會讓已經自白殺人的他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釋放
---
不過相較於有爭議的蘇建和案

其他沒有爭議的犯人當初法務部長不是信誓旦旦的說年底前會全部”處理完畢”嗎?
已經11月中旬了說
難道前面那幾個真的只是拿來安撫民心的嗎......
靈魂守衛 wrote:
因為當時沒有DNA檢...(恕刪)


您的意思是說1989年犯案時沒有DNA技術...2000年被處死前才有囉?!

但新聞不也寫著: "...瓊斯曾要求DNA檢驗,並延緩執行死刑,但被當時的州長小布希(George W. Bush)否決。"

至少他後來有要求,而布希卻否決!
當然贊成,為何要拿納稅人的錢去養一些畜牲

iamdarlong0315 wrote:
您的意思是說1989年犯案時沒有DNA技術...2000年被處死前才有囉?!
...(恕刪)

如果你把外電報導整個看過就知道了
當時只能用顯微鏡看頭髮特徵是不是跟犯人相符
而且德州法律要求要判刑除了犯人自白外還需要輔證資料
犯人已經自白他有殺人,但是需要檢方提出他的在場証明
頭髮就因為成為檢方輔證他當時在場的最有力證據

提出檢驗的要求並沒有被送到州長辦公室
而是檢方沒有將他的要求併案送給州長審核

這名犯人是多重前科的累犯,我想檢方在心證上認為他確實有殺人
但是檢方能提出的證據有限,檢方心証認為他有罪才故意不將請求送進州長辦公室吧

如果你有看過李昌鈺博士的書你就會知道
其實科技大國美國將犯罪行為跟科學驗證結合做為證據是很近期的事
在之前,美國查案是只靠顯微鏡來辦案的,彈道學這些的都還沒出現或者說應用於辦案上
不會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合理以及犯罪現場的狀態
也許當時已經有DNA檢驗技術,但是當年的美國司法並不相信這類技術
李昌鈺當時在推動更專精的科學驗証法時可是被很多美國白人嘲笑
只是當一個法官採信並確實的証明及攻破犯人心防後,整個美國辦案方式才逐漸改變
尤其是辛普森案更是為他的檢驗法提供一個強大的推力

也因此,搞不好當時的彈頭跟彈殼都沒留下來,德州檢方只剩起訴用的頭髮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