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給疑似住在雲林的徐先生


QWEWQ wrote:
第一、您說您家裡辦喪...(恕刪)


占個位置先
satff wrote:
實在太刺激了 如果...(恕刪)


扣桑的玉照...有人還有備份嗎
仇不在他人、而在亡者親人,在沒明言放下仇恨之前,誰來置喙皆是殘忍
QWEWQ wrote:
警方從聯絡聯單上之手機(關機)、家電(空號)接洽過


對方提供假電話給警方是否已構成"委造文書"或是"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由電話方面來說,他一定敗訴,所以去告他吧!
QWEWQ wrote:
扣桑的玉照...有人還有備份嗎
Q大您應該知道哪裡有
chiang:我是很認真的回應,不是在搞笑,有會員想來我當然要告訴他我們的上班時間,免得撲空了會更火
之前隔壁眼鏡行有請個年青人顧店,結果某天在高雄醫學大學旁(十全路家樂褔前)被一輛大迴轉的

轎車壓到腳,造成長短腳,對方雖然沒跑,但後續動作則是將名下財產全數過戶到親人名下,自己身上

剩沒幾毛(體育用品社老闆),官司拖了很久,這個年青人雖然因此免役,個性卻開始變的陰沉,不愛說話

也連帶影響後續找工作的機會(長短腳相當明顯)。


目前觀察,這種隨機應變,不求規矩,方便行事,自我最大,不論他人死活的現象,似乎逐漸在台灣延燒

,上行下效,亂成一團,當社會變成一個沒有骨架的變形蟲時,很難想像,光靠變形如何度過

世界經濟平面化的寒冬。



都市夜更深,不為不幸人停留,只為資本服務;看不清,又何必眷戀。
QWEWQ wrote:
第一、您說您家裡辦喪...(恕刪)


徐? 許? 傻傻分不清楚?

話說
摳桑 到底是 徐先生 還是 許先生??

Mobile01系統服務員:不行耶,來 vandw 一起跟服務員複習一下~

QWEWQ wrote:
第一、您說您家裡辦喪...(恕刪)

告他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別說龍 wrote:
對方提供假電話給警方...(恕刪)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鴿子好像也糗了


chajas wrote:
Q大您應該知道哪裡有...(恕刪)


找到了,雖然都有帶眼鏡不過好像......
twkscity wrote:
之前隔壁眼鏡行有請個...(恕刪)


能否請大大提供更詳細經過
仇不在他人、而在亡者親人,在沒明言放下仇恨之前,誰來置喙皆是殘忍
感覺後續會慢慢精彩起來

還有請板大多上來提供最新進展

QWEWQ wrote:
我本著單純化處理事情的態度跟您對談,但、您好像把事情搞得很麻煩,逃避不是辦法,總而言之希望您快點出來面對吧。
qq哥~這次要開箱文喔
vandw wrote:
話說
摳桑 到底是 徐先生 還是 許先生??
橫膈膜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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