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隔壁眼鏡行有請個年青人顧店,結果某天在高雄醫學大學旁(十全路家樂褔前)被一輛大迴轉的轎車壓到腳,造成長短腳,對方雖然沒跑,但後續動作則是將名下財產全數過戶到親人名下,自己身上剩沒幾毛(體育用品社老闆),官司拖了很久,這個年青人雖然因此免役,個性卻開始變的陰沉,不愛說話也連帶影響後續找工作的機會(長短腳相當明顯)。目前觀察,這種隨機應變,不求規矩,方便行事,自我最大,不論他人死活的現象,似乎逐漸在台灣延燒,上行下效,亂成一團,當社會變成一個沒有骨架的變形蟲時,很難想像,光靠變形如何度過世界經濟平面化的寒冬。
別說龍 wrote:對方提供假電話給警方...(恕刪)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鴿子好像也糗了chajas wrote:Q大您應該知道哪裡有...(恕刪) 找到了,雖然都有帶眼鏡不過好像......twkscity wrote:之前隔壁眼鏡行有請個...(恕刪) 能否請大大提供更詳細經過
QWEWQ wrote:我本著單純化處理事情的態度跟您對談,但、您好像把事情搞得很麻煩,逃避不是辦法,總而言之希望您快點出來面對吧。 qq哥~這次要開箱文喔vandw wrote:話說摳桑 到底是 徐先生 還是 許先生?? 橫膈膜以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