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台灣^^ wrote:問題是開版的房子不能賣阿,賣了還債,他母親就沒房子住了。我猜開版的應該是想繼承,房子希望也有自己的名字在內,但又怕自己債務影響到母親部份。直接一點想開一點,就拋棄繼承就好,但未來的家庭糾紛可能就更大了。...(恕刪) 他是獨子未婚不會有什麼家庭糾紛問題純粹想留房子給母親養老當然將來母親不在了房子又沒賣掉的話也可以給他還債真的辦拋棄繼承就好了嗎?銀行不會不准嗎
leomk2008 wrote:沒錯正是如此他自己的...(恕刪) 個人倒是有更正面一點的想法。既然負債只稍多餘遺產一點點,為何不和母親溝通,將負債處理完畢。然後由你朋友奉養母親?不積極面對的話,你朋友一輩子也不會很好過的。還是你朋友本性不良?不願意工作等等?他有和銀行談過嗎?
這件事很單純啊,就父親去世那天起,三個月內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就好了(參照.民法1174條),遺產會全部繼承到媽媽那裡,不用負擔任何土地稅(ex.土地增值稅),媽媽記得在父親過世起,六個月內去地政事務所辦妥繼承跟產權移轉就可以了。完全無須理會銀行。如果還沒過世就過戶,可能會沿生出稅捐喔,如土增稅(贈與由取得權利人支付)。
leomk2008 wrote:他是獨子未婚不會有什麼家庭糾紛問題純粹想留房子給母親養老當然將來母親不在了房子又沒賣掉的話也可以給他還債真的辦拋棄繼承就好了嗎?銀行不會不准嗎...(恕刪) 是你這親戚欠銀行錢又不是他爸媽欠的(前面回應以為是他父親欠的),他欠的歸他
不要亂辦抛棄繼承,繼承是有順位的,一旦第一順位的抛棄繼承就由下一個順位繼承,順位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第一順位的兒子抛棄繼承,又沒有孫子,就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繼承,如果第二順位也沒有,就由第三順位與配偶繼承,以版主的案例,難保抛棄繼承後會出現叔伯出來爭產,到時侯能否確保母親生活就很難說了。除非以上四個順位都沒有人要繼承,才會由配偶一人繼承。以財產分割的方式由版主案例中的A繼承少量的財產,其他由母親繼承即可,法律並無禁止,銀行亦無權干預。更何況銀行根本就不會知道這個債務人可以繼承遺產,何必擔心銀行同不同意,銀行算那根蔥,那來權力干涉別人家務事。
acehwang wrote:如果第一順位的兒子抛棄繼承,又沒有孫子,就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繼承,如果第二順位也沒有,就由第三順位與配偶繼承,以版主的案例,難保抛棄繼承後會出現叔伯出來爭產,到時侯能否確保母親生活就很難說了。除非以上四個順位都沒有人要繼承,才會由配偶一人繼承。...(恕刪) 他母親還在,就是第一順位(配偶),就算他拋棄,就是他母親獨有。輪不到祖父祖母,更不用說是第3順位的叔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