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最新消息,跨國詐騙犯罪的14名台灣人要送回台灣了台灣政府應該感到慚愧,拿詐騙集團沒法度。最後法院會以被害者是大陸人無法審理,無罪。...(恕刪) 依刑法第七條,國人在境外犯下像詐騙這類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下的罪根本就不予受理,所以這14個歹徒下機就可以直接回家吃豬腳麵線,馬上重操舊業了... 大家還是小心詐騙電話,看緊自己的荷包吧...
今天 把本國籍罪犯 由它國經由引渡條約或打擊犯罪協定等引渡回本國接受本國法律的審判 是一個國家的主權展現樓上很多網友 把這些人當成球一樣踢到它國去當成省事可各位有沒有想過 這些人是被菲國警方所逮捕的 其中的案情 我方一概不知嫌犯所犯何罪? 是否還有其它共犯或主嫌在逃 甚至是誤捕 都一無所知今天 一個經過本國司法體系(檢警法)審理過的案子 都可能會有冤獄了更何況本案中 我方對案情中所謂的嫌犯所犯何罪不知 該判什麼樣的刑法也尚未確定就這樣把一個本國嫌犯給丟到它國 當成眼不見為淨各位認為這樣是正確的嗎?我個人是贊成死刑 即使是在江案後仍贊成(因江案是由非司法體系組織所審理簽結執行)並非司法體系的問題 當然我國的司法體系也有不完備的地方 所以才會發生一些讓社會嘩然的判決出來但是 司法體系是一個國家秩序的法則 是一個國家全體國民都要遵守的要將一個人定罪 讓他接受法律的制裁 也是要經過法律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