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恨的應該莫過強姦犯了吧,那種傷害,對於女生可是一輩子的,今日若在我周遭上演這種戲碼,操棍棒或刀劍,我會毫不猶豫地給他轟下去,那些人權團體,能感受到當下受害者的心情嗎?那殘痛的記憶可是難以忘卻的,口口聲聲說人權?那請把自己的兒女或者公婆,推去給那些犯人摧殘後再來說肯原諒否則就一副不知人間疾苦的傻瓜一樣,他們增加了生命受危害的可能,還沾沾自喜以為在做好事?人家說禍不及家人,好啊,請那些當事者親自去給他些犯人機會啊,一起生活,等到哪天不小心犯人技養,在順道發洩吧,反正再怎樣人權團體始終會原諒的不是嗎?????
tinvansiwa wrote:但其實法律的基本精神存在著報復心態!出來混的總是要還,但要怎麼還,還多少才夠?...(恕刪) 法律如果是報復心態的話,就沒有太大討論的空間了。法律的存在意義是教育民眾,嚇止犯罪,伸張正義。現在問題是民眾普遍認為刑責程度太低,無法有效嚇止犯罪。連好人都覺得反正一定程度內的犯罪,關不了幾年就出來了,基本上也沒甚麼教育意義了。更別提伸張正義了。被欺負的還要擔心壞人關出來後會不會找到頭上來 報復。
羅德瓦爾聖奧斯 wrote:我強力認為強暴犯凡是...(恕刪) 常常覺得人權團體的言論跟要求 真的讓人很不能接受他們只是在增加其他無辜的人受害的機會今天自己遭受這種事,還能這樣理直氣壯的要求我們給那些加害者人權嗎應該大家來連署一下 一人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