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就事論事

這是制度問題 要怪去怪建立這制度的人

不是法官個人問題

也麻煩你有水準一點

先去了解 台灣的法律制度 再來評論




jasno wrote:
事實擺在眼前..還需要了解四歲女童的意願嗎?啃..喵的勒..

你有點邏輯好嗎?







jasno wrote:
事實擺在眼前..還需...(恕刪)


節錄至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一部分

然A 女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公訴人詰問其是否見過被告裸
體或是否遭被告擁抱、親吻等問題,A 女則均答以「沒有」
等語,顯見A 女於警詢時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
中之陳述已有所不符。
而經本院審酌本件案發之時,A 女僅
係3 歲稚女,智力尚未發展完成,依一般經驗,對於其所見
聞之事,應僅有直接鋪陳之能力,尚無法對其所見聞之事加
以增刪、修飾或添加個人意見,且依案發當時之情形,A 女
係於95年3 月30日即案發後翌日立即接受警詢,因距離案發
之時甚為短暫,其記憶應較為清晰,而A 女之警詢光碟經本
院勘驗結果,並無任何被不當導引所為之陳述,亦有本院勘
驗進入減述流程之錄影光碟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57至65頁,本院97年2 月21日審判筆錄第3 至6 頁),


很多東西不能想當然爾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這才是法官
媒體只說恐龍法官卻沒說出細節疑問
這是否欠缺妥當
尤其是在最高法官之後就沒有在申訴管道的時候更需嚴謹
如果最高法官都像你說的一樣
那將會造成更大的災難

事實擺在眼前
那請問各位
女童供詞不一的言論,算不算事實之一?
calvinko wrote:
就事論事 這是制度...(恕刪)


書本是死的..人是活的..老師沒教嗎?
那乾脆法條定一定..請工讀生去判就好了阿..還論什麼鳥事..聖人是吧..啃

<<<女童供詞不一的言論,算不算事實之一>>>?所以前審法官是瞎猜的囉....

所以馬先生緊急撤換..是換假的嗎?
jasno wrote:
書本是死的..人是活...(恕刪)


你也會聽老師的話阿 那你不趕緊去刷牙 嘴臭死了

討論事情對錯 各有各的觀點 動不動就罵髒話 去找你公民與道德老師懺悔

那麼有心 那趕緊去加入司改促進會

如果法官判決 都看民意趨向 才是全民之悲

馬總統 將他撤換 是作了最壞示範 無法作一個超然總統

作了一個選票總統
jasno wrote:
書本是死的..人是活...(恕刪)


高等法院至少我認為都是主觀的自圓其說
只因為“測謊沒過”就做一堆沒有證據的推論
我真的請求你請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在評論好嗎
無言

不是多數人都批評馬皇
怎麼這次他說的話奉為真理了?
我認為馬英九這次真的做錯了

暗天使 wrote:
我真的請求你請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在評論好嗎
...(恕刪)


他不是來討論的

他只是來抗議而已

所以他不會想去了解始末

只想用他既定印象來反駁而已
calvinko wrote:
你也會聽老師的話阿 ...(恕刪)


你嘴就很乾淨囉????切
連馬先生是選舉總統都拿來說嘴..你沒梗了嗎?

碰到只讀死書的=秀才遇到兵....你兩關起門來取暖吧
我說版大啊
他們根本連什麼是構成要件 罪刑法定 等等都不懂
而且判決文都好像看不懂了
還跟他們分析
你這不是擺明了在彈琴嗎?
高等法院的連結好像不正確 點進去看不到判決書
有三歲女童被性侵,這才是事實。

抓到人,先查是不是冤錯假。

是冤錯假,快把人放掉,並且立刻另外去抓真兇出來。

不是冤錯假的話,確定是犯人,就是應該重判。

還玩啥子判決書文字遊戲?

法律人、法官等等,是認為法律比公義更重要?

法律唯一的尊嚴是保障民眾安全,而不是法條文字問題。

三歲女童被性侵,找不到真兇,警察和檢察官有問題。

找到真兇,判不下去、輕判、無罪釋放,有問題的是法官。

還推給立法?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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