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樊 wrote: 這種芝麻~ 連螞...(恕刪) 俺本來就是叔辣像俺在網路 或現實世界都從不 辱罵或恐嚇 別人就算別人嗆俺俺也是笑笑的 還常常講~你說的對呢因為俺不想有前科丫沒利益的事 俺才懶的去管呢!!!~
看起來樓主是抱著僥倖的心態,想要去賭賭看呀.......賭贏了----逃過一劫,以後逢人還可以嘴砲一下,賭輸了----案底一枚(良民證byebye)+看法官加判啥.....不賭尋求和解,對方接受的話----google到的.......法條是死的,可別忘了對方及檢察官都是活人.........要是樓主沒有完善的說辭,可一次成功,那後果就是檢察官也懶得幫你講好話,及加強對方持續訴訟的決心.......要被傳喚幾次就難說囉......17樓要是被閃光告的話,您的論點要成立,還需更多條件,例如:1.提出佐證,你在事件發生前已有見過對方(沒見過的話,自然就是無的放矢的中傷)<--您達成了2.上項成立後,還要"客觀"證明對方體重已達社會觀感中"胖"的程度樓主都這麼心酸了,還上來意圖投擲閃光彈....真是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