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大大此次短彈簧事件的始末...

我想有些大大都誤會其中的道理了...今天版大並不是在意東西價錢多寡去衡量事情的嚴重性, 在意的事h兄跟物品主人說"他使用看看,在po心得",但是很顯然h兄並沒有這樣做,或許他考量到工資跟麻煩性,如果是這樣,他也必須知會一下物品的主人,如果物品得主人並不在意的話,他要拍賣或者放著發霉都是他的自由.
但是今天事情好像不是這樣,因為h兄可能誤認他人是把物品給了他.
至於H兄在FB PO文毀謗劉先生跟他老婆的事,是我們都有看到的,既然誤會他人就應該道歉,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吧.. 而劉先生跟他老婆當初只是要他在板上PO道歉文 但是H兄好像特別不知道道歉該怎麼表現,所以事情才會發展到現在這個地步... 其實我們車對都是支持劉先生跟他老婆的,因為我們知道事情的始末,H兄當時還會自導自演的PO一篇原來是誤會是他搞錯了之類的文章...就是不跟當事者道歉.
我要說的是"做錯事低頭道歉並不可恥..可恥的是做錯事還理直氣壯"
純粹是路過,順便說點我的看法..

我想應該是看當初那個東西到底是借他用,還是送給他吧

我看另一篇文章summer昀說"因為他說他要裝所以那車友無條件送他了!!!"

既然都是送了,人家要拿來賣,為什麼不行....?
OMG999 wrote:
純粹是路過,順便說點...(恕刪)



SORRY~~ 這位大大一開始我只是想把我感想PO出來僅此而已!! 後來是那位去求證原車友本人就這麼簡單~~ 還有毀謗跟彈簧事件根本就是不同事件...我也沒那立場因為彈簧去告他= =


彈簧事件就真的只是我想把他(彈簧)講出來車隊裡有發生這件事情...也說明了原車友給了人再去把他拿回來也沒意義!!!
brina999 wrote:
看了實在很頭痛....為什麼都不加標點符號呢?
小時候如果這樣作文,我一定會被老師給打死。
還好啦, 從前的古文是沒有標點符號的, 您也正確標上了, 可見有沒有標點符號都是可以閱讀無誤的.

Summer昀 wrote:

我想這篇文章的發言者意思是要講""既然都有心主動連絡原車友說要歸還HEICO彈簧了,也約時間了...時間到了之後一下說是原廠到了原廠之後又打給他跟他更改飯店到了飯店之後又通知不還了!!! 耍人也要有個限度吧~~~ 沒必要這樣 ""

而且事情是我這位女生自己選擇主動在01版這邊告知各位大大有種人是這樣的...而不是故意要把原車友牽扯進來我一直都有強調是我自己要講出來給大家知道!! 而是有人心噓導致能是情越擴越大!!! 抱歉~~~



雖然你開始有打標點符號了
可是 你的一句話經常落落等
看了還是很累耶

不喜歡打標點符號
可以像我這樣分行打字呀
這是懶人版標點符號



PS:感覺你們比較有梗

不準捏我的下巴

john050377 wrote:
關於板上熱烈討論短彈...(恕刪)


HAN大大的阿嬤電話(093350後四碼保留)打電話給該團友說要歸還短彈簧!!

...阿嬤都出現了!!!

什麼跟什麼啊??

開VOLVO的人..像小孩一樣...

一輛1.2百萬的車都在買了!!

一會保留法律追訴權的..一會又調解會的..

不高興..就拿去還就好了啊!!拿來當證據勒!!

連住哪??名字??都一起PO了!!

乾脆連長相一起公佈算了!!

Volvo版汽車人生,橫跨多個標題
先把這些link起來,再仔細看一下

Qnn wrote:
我想有些大大都誤會其中的道理了...今天版大並不是在意東西價錢多寡去衡量事情的嚴重性, 在意的事h兄跟物品主人說"他使用看看,在po心得",但是很顯然h兄並沒有這樣做,或許他考量到工資跟麻煩性,如果是這樣,他也必須知會一下物品的主人,如果物品得主人並不在意的話,他要拍賣或者放著發霉都是他的自由.
但是今天事情好像不是這樣,因為h兄可能誤認他人是把物品給了他.
至於H兄在FB PO文毀謗劉先生跟他老婆的事,是我們都有看到的,既然誤會他人就應該道歉,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吧.. 而劉先生跟他老婆當初只是要他在板上PO道歉文 但是H兄好像特別不知道道歉該怎麼表現,所以事情才會發展到現在這個地步... 其實我們車對都是支持劉先生跟他老婆的,因為我們知道事情的始末,H兄當時還會自導自演的PO一篇原來是誤會是他搞錯了之類的文章...就是不跟當事者道歉.
我要說的是"做錯事低頭道歉並不可恥..可恥的是做錯事還理直氣壯"


我想這是問題癥結點吧?這是一個模糊的期約。
就所接收到的訊息
彈簧的原主人已經把物品給H,因為H表示要用看看,並發文。
所以彈簧給H是表示所有權的轉移了,但H有期約說他要發文寫使用心得。
但是發文有無約定時間?今天H可以在任何時間再發文補上即可。

雙方現在應該是在講毀謗一事。
彈簧的事情只是毀謗案件參考與真偽,如果有涉及談論到彈簧一事?
不然彈簧這件事跟毀謗八竿子打不著。

但就彈簧這件事來看,H應該沒有問題。或許之後的交還與原彈簧主人的過程有心生不快。
但比較好奇原彈簧主人怎會去要這個物品,版主可以再補充。
比較好奇原彈簧主人怎會去要這個物品,版主可以再補充...

這是H大大的阿嬤主動連過原車友還是他們自己要歸還的...

(之後就發生第一頁最下面我有在做簡單說明的那樣)

YAHOOKIMO wrote:
我想這是問題癥結點吧...(恕刪)


有興趣的話可以查尋一下【民法】

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最近因為子女不孝被挖出來的法條

照文中的意思即使這是一件贈與

應該也是屬於法律認定上的贈與附有負擔(要發心得文)

現在受贈者沒有做到他所承諾的要件

贈與者當然有權力去追究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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