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LDS wrote:
有告知
買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故被告等3人確實已盡前
述之注意義務而無何過失
Dr.LDS wrote:
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
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
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Dr.LDS wrote:
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
jedijack wrote:
判決書看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