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正名一下,救難協會與義消(義勇消防隊)是屬不同之救難單位。

但身為義消看到這則新聞還是替那幾位英勇的救難人員感到不值,災難發生時,大家往外逃生, 而他們是挺身冒險進去搶救,救出來的是應該的,出事的就要被告,連受過專業訓練的,當時就都可能滅頂了,更何況沒受過訓練的二夫妻呢?今天就算給他們救生衣,真的就會平安無事嗎?社會上還是非常需要這些義工幫忙協助的,請給他們一點冒生命安危往災難現場前進的動力吧!


先不談法律 個人倒覺得 救人絕對是功德無量
但很多人常常做事做一半 救了人上船卻一點疏失 到頭來還是沒能挽救生命 豈不可惜?


而講到法律,它是死的 就是看事件因果關係 所以判決文都在陳述被告是否有依流程勉力告知
死者使用救生衣 所以卻有疏失,換來判刑4個月緩刑2年.


opennews wrote:
為什麼正統救難隊不出動,反是民間救難隊出動?


職業不代表專業,特別是那些水難救生的,有時他們的實力比職業的來的強!

畢竟不是每個人的水性都那麼強...
Dr.LDS wrote:
有告知
買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故被告等3人確實已盡前
述之注意義務而無何過失

Dr.LDS wrote:
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
開之情況外
,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
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Dr.LDS wrote:
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
,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


第一段是被告認為自己無過失的理由,他們認為有告知了,但是法官認為做的不夠.


簡單講就是法官覺得狀況不夠危急啦,應該要慢條斯理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才沒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所以有過失.


我們來注意這些紅字,在引言第三段,法官既然認定被告有可能是處於”急迫須即離開之情況下”(也可能是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他兩種可能都不能排除),依照引言第二段,盡告知勸導教導的義務在這情況下是可以免除的,為什麼最後又說應認為有過失??



jedijack wrote:
判決書看了沒??


我看了,我也有同樣的疑問,有這麼天真可愛的法官麼?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fonjoy wrote:
昨天看到這則消息,只...(恕刪)

自己引言,再說一下,
這個判決,有一些人說法官判決沒錯,
只能說或許沒有錯,因為凡事要怎麼說都可以,
有看到另一篇主題舉被張暴後殺人,還是殺人,.....這些都是沒有錯,
或許那些學法律的人,條理都很分明,真的是聰明過人,
有時想想,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
但法律的訂定目的是什麼,是法律本身的條文重要,還是其原先制定要規範社會整體向上的本意重要,
有聽人說過,法律的規範,只是一個最低的道德標準,
這個判決或許引言都沒有錯,
只能說法律,又再一次得到申張,
但又觸動了,個人心裡的一個道德理念,受到挫敗.
***凡事還是閃遠一點會比較好***
前面拉拉雜雜的講一堆,到底有沒人把判決書看完了,
再來對這個問題做評論?

倒是開版的看法到底為何?
算了
坐在辦公室又怎麼會知道什麼叫危急
這個案件很難判,能阻卻被告違法的是內政部消防署的準則
但唯一能證明,有告知死者穿救生衣義務的是被告口白
而被告有一人口白中,與事實不相符的矛盾(有穿救生衣實際上沒穿)
所以法官要在沒有強力證據下推論整件案件,所以並不能說這法官無能

只是被告是義消,社會普遍又要有做好事的想法,所以造成與論


不過這是一審,如果上訴找一個能力不錯的律師,應該可以無罪判決

Dr.LDS wrote:
則在買江寅、呂春美2人登上救生艇時,由於黃英傑
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
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
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
執行
,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
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恕刪)



已經告之有救生衣可穿還不行,
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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