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看到惡少拿棍棒臨檢,到底是停還是不停?


翻舊帳 wrote:
在人家還沒動手的時候 就給他碾過去
會有事的...
...(恕刪)


幫你補充一下...就算對方已經動手...你還是不能輾過去...
請看上面的判例,法官的見解...

因為你有車子保護.....生命不受威脅,還不至於馬上面臨死亡....除非你已經被拖下車且不能動彈,已經在地上厭厭一息...生命即將走到盡頭...你才可以展開反制...
又不是賽亞人 瀕臨死亡會變更強
imcrazy wrote:
生命即將走到盡頭...你才可以展開反制
吾日三省吾身:高乎?富乎?帥乎?否,砍掉重練!
輾過去

為民除害人人有責

有拿武器的都給他撞下去...

==========================

在美國甚至直接拿起獵槍直接轟都沒關係 (正當防衛)

imcrazy wrote:
那你說這個案例法官能...(恕刪)


第一個案子當然不是緊急避難。緊急避難如果對非攻擊者的第三人實施,
必須你所欲維護的法益明顯大於所傷害的法益,而第一個案子是為保護
自己而撞傷無辜行人,行為人自己的身體法益價值並沒有大於第三人
的身體法益,所以當然不構成緊急避難。

第二個案子丟鞭炮案,記得當初聽到的,是說受到鞭炮後驚嚇踩煞車,
是無意識下的反應,非屬法律意義的行為,而且也沒有期待可能性,
所以受驚嚇後踩油門這個行為並沒有被評價。而法界的理由是雖然
受驚嚇後踩油門無故意過失,但經過危險地區卻開窗戶,看到人家
放鞭炮又不把窗戶關上,是這個沒關窗戶的行為有過失,所以很天才的
用這個理由判刑。
imcrazy wrote:
幫你補充一下...就...(恕刪)

更慘的是
如果已經被打到不能動彈厭厭一息
然後爬上車準備展開反制
結果對方馬上嚇到扔下棍棒求饒
此時如果還是堅持開車碾過
還是會有事....

gufan wrote:
第一個案子當然不是緊...(恕刪)


正確的做法是在車上放酒

撞下去後,趕快喝酒

酒駕撞死人不過判個過失殺人,沒2年就出來了

好運一點還不用關

民事賠償部分就擺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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