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舊帳 wrote:在人家還沒動手的時候 就給他碾過去會有事的......(恕刪) 幫你補充一下...就算對方已經動手...你還是不能輾過去...請看上面的判例,法官的見解...因為你有車子保護.....生命不受威脅,還不至於馬上面臨死亡....除非你已經被拖下車且不能動彈,已經在地上厭厭一息...生命即將走到盡頭...你才可以展開反制...
imcrazy wrote:那你說這個案例法官能...(恕刪) 第一個案子當然不是緊急避難。緊急避難如果對非攻擊者的第三人實施,必須你所欲維護的法益明顯大於所傷害的法益,而第一個案子是為保護自己而撞傷無辜行人,行為人自己的身體法益價值並沒有大於第三人的身體法益,所以當然不構成緊急避難。第二個案子丟鞭炮案,記得當初聽到的,是說受到鞭炮後驚嚇踩煞車,是無意識下的反應,非屬法律意義的行為,而且也沒有期待可能性,所以受驚嚇後踩油門這個行為並沒有被評價。而法界的理由是雖然受驚嚇後踩油門無故意過失,但經過危險地區卻開窗戶,看到人家放鞭炮又不把窗戶關上,是這個沒關窗戶的行為有過失,所以很天才的用這個理由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