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wwweeerr wrote:
2011-07-01 20:03 by qqwwweeerr
也要警察"願意"揪出那個小毛頭 才能請求侵權賠償阿 XDD
剛再研究一下了使用竊盜必須要"歸還意圖",
而你的案例並無此意圖,
so~等待有更高深法律高手解答


平成快槍俠 wrote:
聽那警察在喇叭
當那些人把你的安全帽幹走時,他就是竊盜的既遂犯了
假如沒幹成功,那他們就是竊盜罪的未遂犯(竊盜罪可罰未遂犯)
而他既然有成功幹走,也就是對他而言
成功佔為己有那一秒起,竊盜既遂的構成要件就是達成了!
就算他幹走之後丟路邊或是又拿回來還你,他是竊盜罪既遂犯的事實還是不變
沒有「不法之所有」只維持一段時間就不算數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