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放在私人停車場被偷,警察告訴我「對方未將物品占為己有,不構成竊盜!?」

qqwwweeerr wrote:
2011-07-01 20:03 by qqwwweeerr
也要警察"願意"揪出那個小毛頭 才能請求侵權賠償阿 XDD


剛再研究一下了使用竊盜必須要"歸還意圖",
而你的案例並無此意圖,

so~等待有更高深法律高手解答



水色豬豬 wrote:
剛再研究一下了使用竊...(恕刪)


已經有高手解答了哦~ ^^
KESA28493 wrote: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
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恕刪)


平成快槍俠 wrote:
警察不是在吃案,就是刑法的概念太兩光!(恕刪)


若是前者,我猜想警察大人大概是中午時沒吃飽吧 XD
若是後者,這就是拿納稅人血汗錢當薪水的人民保姆的素質吶!


使用竊盜...基本上...要犯人主觀上並非有將該物不法所有之意圖....即據為己有....
監視器的畫面...基本上有可以證明該小偷雖竊取他人之物.但主觀上只有使用竊盜的故意...沒有據為己有的故意..

這跟偷車然後丟棄...又有點不同...雖然偷車使用後丟棄...看似使用竊盜...

不過.."油"被偷用了...所以構成竊盜罪....

但問題在..警員充其量不過是執法單位...並非檢察機關....論法還輪不到他...他只有受理的份....

不過該員警犯法勒...有構成湮滅刑事證據罪的可能唷...
qqwwweeerr wrote:
這是上週發生...(恕刪)


這就是吃案阿 不然吃案是什麼
你不知道現在全民拼數字 報案都要關說或訴諸媒體
什麼網路報案也早就沒了
KAO680313 wrote:
但問題在..警員充其量不過是執法單位...並非檢察機關....論法還輪不到他...他只有受理的份....


同意,是不是使用竊盜,那是檢察官or法官的事
讓嫌疑犯自行面對檢察官or法官去辯護
警察就是受理後偵查然後移送...

更何況一般使用竊盜的情形是有原物歸還
樓主朋友的安全帽已經被佔有然後再被丟棄,樓主朋友已失去對安全帽的所有權,應該不可適用使用竊盜...

qqwwweeerr wrote:
哇,真是很好的例子!...(恕刪)


一但報案就有破案的壓力,破案越少考績也會變低,為何會衍生吃案就是這樣,有些員警會唬弄百姓,讓百姓不報案。


01的駐網記者來報導吧。

qqwwweeerr wrote:
這是上週發生在朋友身...(恕刪)

平民跟官民的差別
所以偷錢最好, 沒有占為己有, 早晚會再轉給別人
不用多想, 往上級申訴, 不然找媒體報料也可以

平成快槍俠 wrote:
聽那警察在喇叭

當那些人把你的安全帽幹走時,他就是竊盜的既遂犯了
假如沒幹成功,那他們就是竊盜罪的未遂犯(竊盜罪可罰未遂犯)
而他既然有成功幹走,也就是對他而言
成功佔為己有那一秒起,竊盜既遂的構成要件就是達成了!
就算他幹走之後丟路邊或是又拿回來還你,他是竊盜罪既遂犯的事實還是不變
沒有「不法之所有」只維持一段時間就不算數這種事



NO,觀念不大正確
竊盜有一種情形叫作使用竊盜
他跟竊盜的構成要件幾乎雷同
不同點在於使用竊盜缺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故意
而且使用完後會歸還原物主
一般而言法院對這種情形是無罪
但是如果使用竊盜歸還後
該物品有減損的情況發生(例如:機車的汽油)
可以由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反觀大大使用後的安全帽被棄置路旁
很明顯的該小X孩無歸還的意欲
所以在他得手的瞬間
大大對安全帽的支配被破壞了
易所有為所有
應該是可以論以竊盜罪

首先~非常感謝大家的法律知識幫忙
讓小妹我更了解 竊盜及使用竊盜罪

是低,我就是苦主
當初大人在電話中通知我
循線監視器有追蹤到他們的行徑,但是,很可惜...看不清楚車牌號碼
不過,我們在林森北路某交叉路口有看到,對方將你的安全帽棄置於路旁
已將其拾回警局,請你來領取

此時我向大人詢問:那等等我下班到警局需要帶些什麼證件?
大人才回說:因為我要下班了,所以等等有其他同仁幫你服務,你看你決定後續紀錄與否,
向你解說一下,所謂的竊盜罪是巴拉巴拉...,因為他最後棄置於路邊,而非占為己有,
所以你頂多可以告他使用竊盜罪。

我反問,沒有車牌號碼,就算是使用竊盜罪也無法追到人定罪是嗎? 大人猶豫的說了"是的"
所以做筆錄也沒有用囉? 大人苦笑的回答"是這樣說沒錯"

大人這樣解說後,打消了去警局作筆錄的念頭,我連安全帽都不領回的請大人幫我處理掉,
說真的,都被丟在路邊2天了,且我還真有潔癖的不敢帶啊....

事後我將影片上傳youtube,但我並沒標記,大人跟我的對話,
希望可以引起大家的共鳴,我不想成為被搓湯圓的人之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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