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魅狐 wrote:
再說 勞基法規定 你要資遣或是解雇員工需要10天前告知....這根本不合法...(恕刪)
依勞基法..
未滿三個月沒有預告期之規定..
資遣費滿一年發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所以最低加發1/12月薪..
公司多給10天薪水..以上並無不法
frank111 wrote:
趕快去找工作比較實際...(恕刪)
horsyma wrote:
你確定整個敘述沒有漏掉什麼?但這都是你單方面的說詞,
你上面的理由絕對不會是真正的原因,看你事後再追問其他人的反應就知道了,
人家有暗示你了,人事也給你臺階下了,是不是想想看你自己是不是哪裡得罪了人...
另外,要求非自願性離職不一定是好事,
如果你下一份應徵的公司知道,他絕對會懷疑你前一次工作的狀況,
在某些老闆的眼裡,除了之前無薪假那時候的狀況外,
非自願性離職等同於開除、FIRE、炒魷魚.... 對,比較好聽的字眼就是你的標題: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