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妹案件 VS 媒體誤導


Dr.LDS wrote:
這報導很有趣 也看...(恕刪)


如果是 獅子丸 會怎樣採訪 這一篇

aaha wrote:
這個案件中檢察官固然...(恕刪)


給你按個贊,
顯然法律明明是要求法官親自訊問嫌犯來判斷,
被那位盧法官掰成全是檢查官問題,自己多無辜.

可見盧法官的心理很有問題,
縱放嫌犯在前,
偽言卸責在後,
他這種人真的適合幹法官嗎?

aaha wrote:
這個案件中檢察官固然...(恕刪)


法官與加害人被害人都不認識,

哪法官該怎麼認定?

如果只是看被害人哭哭啼啼衣衫不整就羈押,

那會不會容易被誤導?

(先聲明,日本女學生的案子我目前比較傾向被害人)

所以最後還是要依賴檢察官提供足夠的事證作為判斷,

總不可能法官親自蒐集事證吧?

es4241 wrote:
給你按個贊,顯然法律...(恕刪)


只要娶個法官老婆 大家都適合幹法官
(是請老婆教導考法官的技巧~不要誤會)
我兩年前遇到的法官就超會變通...
拿著計程車費收據,日期開刀當天,
當時我排十點多的刀,
六點多回家拿換洗衣物,
判決書寫著,開刀當天來回不合理,費用刪除 -_-|||
(我家離醫院10公里,來回不用20分鐘,
可以用想像的就推翻證據,太會變通了)

肇事者亂搬家,沒收到一堆文件,
過程中,檢察官凹我去收發室花2百元印給他,
然後我問這問題是他任意搬家,為何要我印,
檢察官就回我叫我印就印,
我要求這費用最後要列在求償金,
當然,負著收據,也說明狀況,
依然被刪了。

個人體驗後,深深覺得,
法務人員其實可以自主做很多事啊~
有問題不要這麼都藉口,
都推給檢察官做啥!

Dr.LDS wrote:
這報導很有趣 也看...(恕刪)


這個問題我以前也說過了
說法官之前先看看雙方攻防內容
那個檢察官自己整天太衝動
搞不好他心理想"他x的 老子還沒碰過 你就先了"
在衝動之於忘了提出

king2000 wrote:
大概恐龍法官不知道有...(恕刪)


人家是正當的人怎可能會知道保xx
人家可都是中X X出的好典範
sp0609 wrote:
法官與加害人被害人都不認識,

哪法官該怎麼認定?

如果只是看被害人哭哭啼啼衣衫不整就羈押,

那會不會容易被誤導?

就算被女生陷害...
但男生難道就沒有錯嗎??? 誰叫他們要招惹一些不三不四的女生.....若被陷害也不值同情 反正台灣人這麼多...將這幾個男生關起來也沒差吧!! 說不一定還可以端正社會風氣 男生就是要能潔身自愛....盡量遠離與有風險的女人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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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1.06.16 03:09 am
新竹某大學王姓學生被女網友控告性侵,檢察官查出是女網友想分手,幫王介紹女友沒成功,覺得過意不去,分手前最後一次挑逗獻身,在陽台上和王親熱,檢方認定非性侵,對大學生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22歲的王姓大學生和陳姓女網友相識一年多,曾有親密行為,去年3月陳女交了新男友,覺得愧對王,答應幫王介紹女友「彌補」,期間傳了綽號「布丁」的女性友人照片給王姓大學生看,5月間三方見面,王看到「布丁」本人,覺得對方有點胖、年紀也比他大一點,相貌平平,認為和照片上差太多,不想交往,陳女帶他回租住處,二人發生親密關係。

一個多月後陳女懷孕,被男友追問「是誰的」,因無法交代,控告王姓大學生妨害性自主。

檢察官偵辦時,王姓大學生表示,當天對「布丁」不中意,陳女覺得過意不去,要再介紹女友給他,帶他回租住處,二人在頂樓露台聊到凌晨,陳女主動挑逗他,二人「情不自禁」在陽台圍牆邊親熱,完事後陳女帶他去清洗,他還說「頂樓監視器應該有拍到」。

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確實拍到陳女有環抱、親吻、抬腳等動作,二人親密互動一分多鐘後,走到監視器拍不到的圍牆旁,檢察官認為王姓大學生對陳女挑逗部分沒說謊,且二人完事後,陳女返房間,「布丁」還問她為何出去這麼久,陳女回「和他聊天」,未提遭性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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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22歲的女子,疑是因為父親不願意幫他還,她無業又大量刷卡購買高級化妝品、服飾等,共累積近80萬的卡債,向台南永康派出所報案父親性侵。
員警訪查後,認為她控訴父親性侵時間,她父親與她南北兩地,而且都在上班場所上班,但因此女堅持提告,警方只得將其父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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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薄紗色誘 油漆工破功忍5天凍未條 被誣性侵 檢方查明不起訴
2010年 07月30日 【張沛森╱桃園報導】如同人妻色誘男工的A片情節!桃園一名油漆工到民宅粉刷,在女主人穿薄紗色誘五天後兩人上床,事後被婦人丈夫發現,婦人反告他性侵掩飾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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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crazy wrote:
就算被女生陷害......(恕刪)


這個就跟道德觀有關係了,

道德觀無法用法律定義,

所以也沒辦法訂出明確的刑責,

何況你怎麼能確定每個人每個不同地區的道德觀都跟你一樣?

有點離題了,

還是回歸正題吧.
法官的角色是針對檢辯雙方做公正的裁決
檢辯雙方是球員 法官是裁判

如果法官主動要求檢方提出證據來羈押嫌犯 這種行為被接受的話
那改天法官主動為辯方說話 各位又做何感想

如果這樣的情形被容許 那何必有法官呢 有檢察官不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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