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只有器官移植會染上愛滋病嗎?今天你到醫院看診任何手術或檢查,萬一你前面一個病人是愛滋病患你跟他是用同一套器械,你都有可能會被傳染在健保卡註記,可以讓醫療人員做更多防範措施及消毒工作或是不共用器械以降低傳染的機會現在健保卡不註記,醫生即使開完刀都不知道病人是愛滋病患不僅醫療人員危險,對其他的病患也不公平.愛滋病患老是要人家尊重他們的人權他們尊重過別人的人權嗎?
阿童木 wrote:這次台大的疏失是醫護...(恕刪) 保持不同意見.因為醫生不是神.再如何細心都會有疏忽..你我自問工作上從來沒疏忽過嗎?只是醫生不能疏忽因為事關人命..但是今天很清楚的健保卡上有標記..我相信就不會發生這個問題了~!因為別人看到也可以幫忙提醒..不會只有單一窗口知道...的確這次事件是單純醫療疏失..但是他們是人不是神..所以會有犯錯的可能性...為了少數人利益.讓多數人在高風險下.你真的覺得這樣好嗎?
阿童木 wrote:然後呢?正或反面意見...(恕刪) 我可能沒說清楚.我說的不同意見是指健保上需要標示愛滋問題.至於你說"我想問你 這次是誰的疏失?"這不是我說的算吧...1.愛滋病患者為什麼他完全沒告知家人.雖然說怕家人知道如何之類.但如果今天他媽媽了解他有愛滋.也不會做捐器官動作...(這麼重大的疾病因該讓家人知道吧~!)2.醫療人員有疏失..但是在外人角度.唯一的一次錯誤.讓人無法原諒的錯誤.想一想真的很可怕...以上個人觀點而言.我無法評斷但是我可以告訴你.如果當初有標示.我相信這次錯誤發生率一定比現在少很多.所以註記不是歧不歧視問題..而是為了多數人的安全...還是你有相關愛滋病患被就醫歧視的實際案例可以分享.不然對一般人而言標示愛滋是保障的其中一種方式
請參考中時論壇健保卡 加註愛滋病資料《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若病人未告知,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尚訂有罰則。臨床實務上,愛滋病人常怕醫事人員得知病人感染愛滋病毒後,可能拒絕提供醫療服務,則該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若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拒絕提供服務,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亦訂有罰則。至於醫事人員可能洩露愛滋病人資料,該法第十四條與第二十三條亦訂有禁止規定與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