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大能說的秘密 wrote:繳款條件..
好吧!!那可能是運氣...(恕刪)
看一下吧...其中..
"說明二(郵局窗口繳納)
(1)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3》
(2)須持如圖例一或圖例二之違規通知單(紅單)、掌電紅單或裁決書。
(3)違規通知單逾期可繳納,裁決書須於處罰主文所定期限內繳納。
(4)手續費10元/筆。
(5)即時銷案。
說明三(郵局購買匯票) (1)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3》
(2)匯票受款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3)匯票須連同紅單或裁決書或陳述(申訴)回覆文並註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以掛號方式郵寄本所。 "
換句話說..是不是車主..是不是駕駛人..根本沒關係..
附註三有標列出必須到案的條例..
但是樓主的圖片中..其違規條例並沒有出現..
所以..哪來的看駕照呀??
有沒有神人可以解釋一下的..我不是很懂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