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豁免現在就是承認有罪要用特權?

linyhire wrote:
2011-11-12 18:56 #10

國家是沒給薪水還是給太少,要血汗到這種程度,連fbi都抓了,丟臉丟到國外,國家臉面都丟光了,還當外交官,真是血汗台灣人...(恕刪)


血汗外交官

他薪水好像24萬?

以上言論在法官還沒判前都是說說而已
看起來很好騙 wrote:
辦事處代表被抓現在爭...(恕刪)

這位外交人員私德如此
是不是也該查有沒有貪污與賣情報?
A Pink, Hello Venus

魚竿遊 wrote:
用到FBI是因為警察不想處理這種比較麻煩類似會鬧成國際糾紛的事件

雖然我也不覺得稱得上國際...(恕刪)

FBI 可以管到他國 大使館 人員薪資問題?

魚竿遊 wrote:
放回台灣頂多免官罷了...(恕刪)


你確定罷官嗎...

我猜啦...頂多從美國調到其他國家繼續外交事務
尼斯 wrote:
FBI 可以管到他國 大使館 人員薪資問題?...(恕刪)

沒有看到有哪則新聞有說到FBI可以管到他國大使館人員薪資問題,

因為嫌犯身份問題,
所以FBI接手執行逮捕行動,






以下為最新消息: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12日專電)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遭逮捕引發駐美官員外交豁免權爭議,美國國務院發言人今天表示,劉姍姍只有在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才能享有豁免權。

國務院發言人引用1980年10月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指出,根據1980年的協定,劉姍姍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她的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


目前所有法律程序及後續發展,由密蘇里西區聯邦檢察署負責。



最新進度
臺灣官方方面認為執行許可的職務由臺灣方面認定才算數所以應該享有豁免權:
(所以以下算是執行許可的職務..太離譜了吧!!)
處長未依契約,只給菲傭1/3薪水,還超時工作,
壓榨菲傭扣護照,限制人身自由,
還有人證可以作證說明涉嫌詐欺~


以上契約詐欺等犯罪行為如果可以由臺灣單方面解讀為執行許可的職務,
那麼中華駐美代表處不就可以在美國為所欲為了?


============(以下個人心得)
簡直

無恥!!國恥!!丟臉丟到國外!!
爹親娘親不及蔣大親, 天大地大不及mobile01的恩情大, 千好萬好不及管妹好。

阿公鐵蛋 wrote:
扣留外傭的2/3薪水呢

如果是公家的錢

是否又涉及貪汙?


當初阿卿嫂的薪水好像回給國安局就沒事了.....
美國外交人員如果在台灣超速,闖紅燈,亂停車...不知道要不要繳錢?? 警察可不可以抓人

白鳥胖子 wrote:
美國外交人員如果在台灣超速,闖紅燈,亂停車...不知道要不要繳錢?? 警察可不可以抓人...(恕刪)

臺灣官方方面認為執行許可的職務由臺灣方面認定才算數


犯罪行為藉由官官相護而想先救人出來,
真服了這種腦袋的人~
爹親娘親不及蔣大親, 天大地大不及mobile01的恩情大, 千好萬好不及管妹好。

nono990 wrote:
臺灣官方方面認為執行...(恕刪)



你的回答跟我的問題沒有關係呢?!
白鳥胖子 wrote:
美國外交人員如果在台灣超速,闖紅燈,亂停車...不知道要不要繳錢?? 警察可不可以抓人
..

你的回答跟我的問題沒有關係呢?!
...(恕刪)

只有在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才能享有豁免權。


(簡單扼要)

有關係跟沒關係請自由解讀

===========================
美國外交人員?(中美有建交嗎?)

至於美國在台辦事處人員在臺灣行為
大致以平等互惠原則下,
如同1980年10月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根據1980年的協定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
爹親娘親不及蔣大親, 天大地大不及mobile01的恩情大, 千好萬好不及管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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