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當然也包含律師
但前題應謹守分寸
不然被告是自找的
另外有人習慣將律師接案與醫師醫人相提並論
這一點我不以為然
以下是今天的案例宣導:
台中市民洪姓女子不認同林姓男友的追求,去年9月間在臉書上張貼寫著「他媽的,我就是討厭明明長得像猩猩,卻是個娘泡,噁心」,損害林的名譽,台中地檢署昨依妨害名譽罪起訴洪女。(新聞標題:貼文罵追求者「娘泡」 女子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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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1補充:
習慣口出穢言的女藝人楊琪終於踢到鐵板了
楊琪日前錄中天《幸福相談所》,對不在場的江中博開炮,「有一位風評很差,尖嘴猴腮,獐頭鼠目的江姓記者…,那天錄影跟我脣槍舌戰,我最後就說你連狗都不如,狗都比你可愛。」她事後說是為節目作效果,但引起江的不快,要求她公開道歉,「請她說話前遵守法律。」(新聞標題:無端挨楊琪嘴炮 江中博促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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