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告公然侮辱罪有研究,有跑法院的大大請進。5/29 Update~

假設一下,
甲先放話要告乙, 於是, 乙嚇到了, 正想道歉時, 一上網卻看到原來甲根本不懂要怎麼告人, 還得到處請教別人要怎麼告, 這樣乙還會怕嗎?
拉張沙發看看後續發展.....

這樣就對了 wrote: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1..
3.可以 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被告需負擔刑事訴訟的費用(也包括原告的律師費)
..(恕刪)


你真的是法律人員嗎? 不然不要亂誤導他人
刑事訴訟不用裁判費用
民事訴訟費用看情況
律師費各自負擔, 請幾個律師, 大牌或小牌是各人的事
zulutsai wrote:
好... 就衝著你意..
3.若判決勝訴可否要求被告人給付告訴人律師訴訟費?
Ans : 可以在訴狀上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前提是你不能敗訴。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二千元。」
.(恕刪)


拜託一下好嗎?
先區分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再來發言好嗎?
無故貼個"行政訴訟法第98條?"
還有訴訟裁判費和律師費是兩回事!
訴訟裁判費是政府收的, 不收有不收的道理, 要收也有收的計算方式
律師費從3萬到30萬, 每個價碼不同, 還沒聽過要幫對方付律師費的
法律也要合乎邏輯的
我精神上支持你,康巴Day!
henryblue wrote:
在閒聊板>有種...(恕刪)
ruby6436 wrote:
拜託一下好嗎? ...(恕刪)


我可沒說律師費用有包含在內喔!!!

至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不需要繳交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不過我猜應該
是告不成的,通常被告收到傳票都會在地檢署就要求和解居多~~

PS : 刪除網友所提爭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不適用條文!!!
「能受天磨真鐵漢,不遭人忌是庸才」
zulutsai wrote:
我可沒說律師費用有包.
行政訴訟法第98條
..(恕刪)


這篇的例子就不是行政訴訟嘛!

henryblue wrote:
在閒聊板>有種...(恕刪)


記得三聯單要開箱
henryblue wrote:
在閒聊板>有種...(恕刪)


以下案例,事實部分自己參考抄一抄,法條貼上,取得報案三聯單後,如能從警察那邊取得被告地扯,就自己擬份刑事告訴狀,直接送地檢署這樣會比較快,狀紙總共要準備三份,正本、副本及留底,當然也可以等警察移送。有關請假問題及民事賠償,在地檢署檢察官就會勸雙方和解了,不用想那麼遠,刑事庭時法官又會勸和的。
這種案件除非錢多,自己去開就行了,因為和解或民事損賠恐怕連請律師的委任費都不夠,通常判拘役20日以下,如易科罰金2萬元,哈哈

【裁判字號】98,易,2863
【裁判日期】981116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4796號),經本院受理後( 98年度簡字第3768號),認為
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 98年3月間,以奇摩拍賣
帳號「asbaxxxxxx」向甲○○以網路購買鑰匙圈,因不滿甲
○○一直向其要求提供評價意見,竟於 98年3月30日20時11
分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街48巷6號6樓住處內,以
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拍賣網路
評價留言板上,以「臭小人、機車、死白痴」等語辱罵甲○
○,足以貶損甲○○於社會之人格評價。案經甲○○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乙○○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 302條至
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妨害名譽部分,公
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 條之規定,前開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
98年11月13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與被告乙○○成立和解,並
請求撤回本件妨害名譽案告訴,有上揭日審判筆錄、和解筆
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uby6436 wrote:
這篇的例子就不是行政...(恕刪)


這點我找機會再來問問我們的法律顧問!!! 謝謝您~~

「能受天磨真鐵漢,不遭人忌是庸才」
抱歉記錯
當初我家人打官司是打到三審
那時候有需要委任律師
這個時候的律師費用 才是要被告方出
一審跟二審 法院並未規定要委託律師
但是相關調查文件申請費用確實可以 跟被告方來做申請
是這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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