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ly7031 wrote:有證據證明店家的問題~~是要用那種罪去告他啊??? 我個人是覺得比較傾向背信罪與毀損罪因為背信罪是屬於最概括的財產類型犯罪,理論上應該要是財產犯罪類型最後才去思考,所以本來應該是毀損罪要優先考量於背信罪.但這邊的毀損罪是另有用途補充.所以基本上是先用背信罪比較好,萬不得已時,只好用毀損罪(使用汽油)
無敵娘娘槍 wrote:我個人是覺得比較傾向...(恕刪) 刑事責任上,洗車廠並無意圖,或故意,去毀損車主的車,因此並不符合刑事成立要件,可以的話,建議私下處理看看,叫洗車廠負起這個責任和賠償,若無誠意,再用網路和和刑事告訴要求對方負責。
這種事情,沒有搞到上新聞,店家通常都是皮皮的,當沒事。等記者去店家拜訪,情況就極可能翻盤:店老闆:真的很抱歉,剛請來的工讀生不懂,這樣亂搞客人的車!電瓶的部份,我們一定負責賠償,另外還要加送一次頂級大美容給這位客戶!記者專訪同行業者:這,這太不可思議了,我們做汽車美容的,應該把客人的車當自己的一樣的愛護,這是基本的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