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la wrote:
因為國外的罰則高...(恕刪)
不見得一定是要靠“處罰或是上法院”才能教化民眾。
馬路上除了依照路權優先順序行駛車輛之外,汽機車由於有機動力控制,所以速度較大,造成的傷害也可能較大,所以更應該要禮讓完全沒有任何保護能力的行人,腳踏車使用者,甚至是小孩。
而禮讓的方式除了要讓對方安全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讓對方“覺得安全”,這兩者的差異是什麼呢?
一個是從行車者的角度來看待,一個是從行人的角度來看到。例如,行車速度較快但是在斑馬線之前停下來禮讓行人,或是遠遠看到行人過馬路就減速,然後在距離斑馬線前三至五公尺就停止。或是,轉彎車輛禮讓行人,但是車頭或甚至車輛輪子卻壓在斑馬線上,有不少駕駛者也會用很緩慢滑行的方式右轉過去...
這樣看起來好像有“禮讓”,不過卻是以車輛駕駛者的看法來禮讓,但是真正要去考量的是要以“用路人”的角度來考量,是否與用路人有目光接觸?確定要禮讓行人,是否車輛有完全停止?是否車輛與行人之間留有相當足夠的安全距離與心裡認定的安全距離?
至於如何去斷定或是怎樣的標準來禮讓行人?在加拿大這裡最簡單的衡量標準就是:只有行人腳已經離開人行道,走上馬路有過馬路的意圖與行為,那車輛就要禮讓,警察也都用這樣的準則來處罰違規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