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把法律改成中古時期歐洲的法律,當死刑犯殺太多人時,就用賞金抓人制度,抓到人再統一流放給國外我們不用執行死刑,但是我們褫奪犯人所有權力,再流放犯人。犯人一旦溜回國,所有國民都可將其殺之歐洲那些廢死的會挫著等,因為當初他們就是這樣玩的,才會有後來的美國跟澳洲
fire basara wrote:賣給藥廠當人體實驗對象多好多來個幾十次切片也夠他死了死不了的傢伙拖出來再斃了他...(恕刪) 這個主意很棒,讓那些可惡的傢伙,發揮最後一點殘餘價值,最好是一判死刑後,把可用的器官全部拿出來救人,算是幫這些壞人做最後的贖罪。大體再捐給醫學院給學生實習用。
手排好難 wrote:好貴喔錢可以請支持廢...(恕刪) 送去給北韓當礦工不是更好,都能殺人了,一定身強體壯,健步如飛,一個殺十個既可避免廢死聯盟的抗議,又可節省糧食,洗刷台灣無人權的污名,還能敦睦邦誼最重要的是可以跟北韓當個好麻吉,南韓這個背骨的兄弟就不敢欺負我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