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一些相關報導後,我的想法如果只是要求一個公理在,這些錢未免也太大了且很多人是說明原出處的刊物,我在想這樣有哪家出版社會願意用他的照片出刊物阿!要別人尊重你也要學會彼此尊重......再者,如果鳥兒會說話或有人權,是不是要跟林先生收肖像費.....(我這頭像會不會被告啊....擔心)
這位林桑的"教育方式",已經是出了名的嚴格。搞不懂的是,他要上網找有沒有人亂引用,還要打官司,怎麼會有這麼多時間去拍照?法律上,林桑是沒有錯的,但道德上卻有討論空間。PS: 大家要小心發言,不要被林╳╳抓到把柄,告你"妨害名譽的毀謗(刑法310)或公然侮辱(刑法309),他有時間搞這些事,其他人可不一定有這時間跟他耗。
用 google 查此人的名字,消息可是一籮筐: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7/today-so6.htm2. http://www.flickr.com/photos/waders/sets/72057594053228175/3. http://www.jadeair.com.tw/modules/ipboard/index.php?showtopic=69154. ...一人十萬,每月一個,一年就有百萬,除了可以教育網友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又具有法律的正當性,這可是另類的藍海 .com。
法院的判決文寫得不錯....節錄一部分本院認為:(一)著作權法之精神,在保護足以表現創作人主觀上精神、智慧、文化、創意等具有「原創性」之著作,而攝影著作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賦形之方法具有原創性,足以表達攝影人之思想及感情,故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到保護。本件原告之長臂金龜、烏頭翁等攝影著作展現原告藉由對於該等自然界生物之選擇、觀景窗之角度、光線、焦距、快門之掌控,顯現動物昆蟲與大自然光影、色彩之結合,其對攝影整體之構思、美感所表達出之精神意向及思想,具有原創性,該攝影著作於此範圍內固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惟照片之攝影著作所保護者為照片及拍攝之權利,至於所拍攝之「對象」尚非著作權所保護之對象,如他人僅就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作為寫真描繪之對象,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巧呈現該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無剽竊、仿冒攝影著作所展現包括空間、角度、光線與大自然光影、色彩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則兩者應屬各自完成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並無所謂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申言之,如認就自然界之生態加以攝影後,即允許攝影者就該生物展現於相片中之生物姿勢、動作型態取得著作權,無異承認人類對於自然界之生態得藉由攝影紀錄而取得獨占之權利,此後任何人均不得再就該種生物以相同角度或姿態加以繪製或拍攝,此不合理甚明,且將妨害人類文化及藝術之進步,與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因此在此種情形下著作權保護範圍尚不宜過分擴張。看來林先生對於著作權保護的理解有相當程度的誤解了自己花錢花心力所拍攝的作品當然有權利要求別人尊重但是對於原創性這點,講的難聽一點,不就是生態咩...難不成你今天拍過的動物,我就不能用相類似的角度光線重拍一張喔給英明的法官鼓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