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85元PO文,會被砲嗎XD

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

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
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
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及「消
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
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
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分別為消費者保護
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明
定,有關 台端來函所詢相關費用分擔問題,參照前揭
保法規定,消費者既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別法優先普
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
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之


民法第378條:「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運費算在內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之定義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據此,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個人拍賣網站賣家,並非「消保法」所指的企業經營者,自不受「消保法」之規範,若有爭議,則適用其他法律。

   「營利」事業的判斷標準
  一、有所得(賣價比原先買價高)
  二、有進貨、銷貨行為
  三、並非銷售個人「日用品」
 

無商業登記、無實體店面、跑單幫也全都算企業經營者. 實際情況一般判別標準為"是否常態性"


我前不久也退過有生以來第一次, 因為跟實際認知差太多, 不過與賣家無關, 是該產品上的標示就是如此(本來還想發一篇專門討論這類產品的文章), 有跟業者說明理由, 來往的費用事先我就跟賣家說我全包了, 手續費則是賣家協調用郵局, 所以沒差...
Devil-X wrote:
今天商品我不滿意要求退回(恕刪)

你的問題提自己出..

都買了千元在意這個小小運費..怎麼現在人喜歡省小錢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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