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為什,看到這篇整個就火起來了。搬家真的超辛苦,要花時間整理、打包,還要找下一個房子租,而且通常別人也是簽一年的約,突然要找,一時也找不到適合的,找到了又要請搬家公司,搬過去還要整理、佈置,這些都是很辛苦的,也要付出很多時間的,竟然還跟房客多收三天錢.....這實在太過份了。
我們家租屋,租了有四十年的經驗了吧?。。。。我是一名房東,我覺得換成CASE是發生在我身上,我會用12/31 or 30 or 28 29的方式來處理,這樣對雙方都沒有損失,也合理。我還告訴我的房客,甚至可以只繳1/31 X 月租的費用, 如果,他在那個月只住了一天,那就算一天的租金就好了。合理吧?住一天算一天錢,住25天算25天的錢,沒關係啦,這樣房客住、付錢付得爽,房東也沒損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