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紙箱被法辦監委:年輕檢察官缺乏人文關懷


米堤 wrote:
我有遇過三次故意裝傻的阿婆,明明是偷,說成是撿


這個時候就要選擇性辦案了。這個年輕檢察官就缺乏人文關懷。沒錯啊

大部分人都可以分辨出什麼是可憐人跟身價千萬的人吧!?
你說法辦身價數千萬的歐巴尚我舉雙手贊成,你法辦一個靠拾荒補貼微薄收入的人幹什麼?


fdfdftr74 wrote:
加油

做冤鬼找失主報仇

最好把失主鬧到全家雞犬不寧


個人看法與你不同,失主沒有問題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惟賢惟德,可以服人。

監委都是事後諸葛

同情死者

可是問一下紙箱給不給很難嗎?

有必要做這種愚蠢的行為,以死明志?

既然這樣有人格,為何不問一下.................

某些人也很窮,也沒窮到做蠢事

我家這邊也很多拾荒的

也發生過很多事情....現在都放在家裡

固定讓一個態度良好的阿婆載走.....




不好意思 就我個人感覺PO文 如果傷眼,抱歉了
別衝來衝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日前酒駕遭警攔查,雖一度拖延近一小時才配合受測,被測出酒精濃度高達○點五八,遭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認為,林身為法律專才知法犯法,但考量他終能認錯,昨依公共危險罪處分緩起訴一年,除支付四萬五千元處分金,另須接受六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反面來看,
站在失主的角度來看,
紙箱被偷,主動報案送警,
罪證確鑿,進了地檢署,
檢察官說偷紙箱提告叫做濫訴,不辦,
可能要換失主喝鹽酸抗議司法不公了。

檢察官也傻,
看起來檢察官其實是想幫被告,
想要被告認罪換個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其實被告不認罪就申請簡易處刑照規矩送法院,
把問題丟給法院讓法官去傷腦筋。

不知道是監委的調查過於表面、形式,
還是記者只挑有"新聞價值"的報。
當然我也只站在檢察官的角度來看,
我也有我的立場偏頗問題。
但我認為真正的監察院調查、檢討,
不應該是這麼浮面而已。

邪惡小多 wrote:
不知道是監委的調查過於表面、形式,
還是記者只挑有"新聞價值"的報。
當然我也只站在檢察官的角度來看,
我也有我的立場偏頗問題。
但我認為真正的監察院調查、檢討,
不應該是這麼浮面而已。




我覺得兩個都有問題

記者受公司要求其實採訪都已經綜藝化了



監察院

不用多說大家都知道

jungguo66 wrote:
這種人..遇到權貴流...(恕刪)


我個人的觀點 如何去區分是否是竊盜或單純拿他人東西 給網友參考一下:

1.刑法上除了[微罪不舉]之外(也就是輕微犯罪不處罰)
還有所謂的[欠缺實質違法性]的案例
教科書上最明顯的例子是:
一個學生撕下另一位學生的筆記本其中一頁 去使用
考量一頁白紙的價值極微
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甚小
故認定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

2.那如何去判斷竊盜呢?
未得主人同意 私自進入他人房屋拿取財物且據為己有--這是竊盜

看到圖書館的學生的手機/IPAD/錢包/知名品牌包包放在桌子上
趁其離開座位時 拿走他人物品且據為己有---這是竊盜

搭公車時 看見老太太在座位上閉眼休息 就伸手到其外套內拿取錢包或是打開手提袋拿取財物且據為己有---這是竊盜

3.有爭議的點其實是在於:拿取東西的行為 以及 拿取的物品的價值
我們看一件事情
不光是看法律的表面規定
還要去了解法律的意義
以及實際發生的情形所代表的內涵是甚麼?
也就是說:要去判斷拿取他人所有物品的這個行為時 需要多方面去思考:
到底是構成刑法上竊盜罪?

或者是侵占罪?

或者是有其他特殊情形發生可以阻卻違法(例如看見鄰居房屋發生火災時,因屋主外出工作,這時,除了打119之外,緊急情況之時,是可以打破門窗先行以水管或是滅火器搶救!~~尤其是災害剛發生的時候!~~)

或者是說:所謂拿東西的行為---並非是要竊取他人財物 而是誤認這是他人置放屋外不要的資源回收物品?
因為現實生活上 的確是有很多資源回收者 也的確是有許多店家會將可利用的資源回收物品擺在屋外 任意讓資源回收者取走
這是普遍的事實

不過 也不是說:主人擺在屋外的物品 就一定是有丟棄的意思 例如洗車先拿出車內的裝飾品 腳墊 椅套 備用工具等等 先放在路旁
這個時候 就很難說:這是主人不要的東西
如果經過時 擅自拿走
就可能會被認定:是竊盜行為

4.結論:
所以說 很多時候 是需要檢察官或是法官去針對警察移送的案件 去作多方面的了解
要考量
行為人的職業 工作 生活方式 以及拿取他人物品的動機
物品所有人的職業 工作 以及遭他人拿走物品的價值性
還有拿取行為的客觀環境:是在屋內?庭院?騎樓?路旁?屋後小巷?甚至是屋前對面馬路的大樹下?(私人空間或是公共領域)
然後才去做最後的價值判斷

不構成刑法上竊盜 仍然可能有民法上返還他人所有物的責任存在
這個時候
對於物品的保障 還是有法律可以規範的!~~~


如果警察移送後檢察官沒有辦,
我看.....

現在變成這個監委以瀆職來彈劾檢察官了!

jungguo66 wrote:
這種人..遇到權貴流...(恕刪)



人家年輕檢察官也是照法律照規定照程序來辦吧
~~來自美濃的鄉下客家人~~
這監委蠻奇怪的

大家是忘了嗎 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失主都已經報案 不管案件大小
如果檢察官連偵訊都沒做就會涉及瀆職罪
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不能撤回告訴的

而且檢察官只是偵訊連起訴都沒做 犯人自殺就怪檢察官為何要偵訊?
這跟小屁孩無照+沒有安全帽騎車看到警察在後面就飆車+闖紅燈最後自撞大卡車死掉就怪警察為何要在街上巡邏有啥不同


監委不夠專業缺乏法學素養
網友也不必跟監委相同level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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