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曉培酒駕事件

這件事情分三個部分
1.酒駕肇事
2.藝人身分
3.騎士違規未兩段左轉
確實只看到一台有提到騎士未兩段式左轉

藝人酒駕肇事的新聞價值大於一切
所以,對新聞台來說被撞騎士有無違規就不是重點了
甚至可以順便弄得藝人享用特權被禮遇,並強調受害者的可憐
整個事件昨著重在新聞的戲劇性,而分專業性
新聞編導,對事情的始末不需要重視

酒駕本來就是錯誤沒啥好說的;可以說她因為酒駕而注意力與反應能力下降以致無法
但是,如果機車騎士有依規定兩段式左傳,其實可以避免這個悲劇發生

換個角度思考
如果當時開車的是自己
旁邊突然有騎士違規左轉沒有兩段左轉,自己是否避的掉或是來的急反應呢?


認真就等著被關吧!LDS 請勿人身攻擊!
重點就是酒駕啦,其他都是廢話!

如果林曉培沒有喝酒,這就只是單純的交通事故而已,
有喝酒的人應該都知道,喝酒之後反應力,注意力都會
差很多,不敢說林曉培沒喝酒就不會撞上林姓護士,但
在沒有喝酒的情況之下,正常林曉培會早一點發現有
摩托車要轉彎,也會反應快一點的踩下煞車,可能就差
那麼一點,林姓護士就有一線生機了.

社區大眾其實沒有必要也沒有意願幫誰講話或找誰麻煩,
我也恨討厭一堆不要命的機車騎士隨便亂鑽,大車撞小車
判大車不對,這是法律方面的解釋,一般社會大眾未必認同,
但喝酒上路就是不對,則是普遍認同的價值,就算林姓護士
也有不對,那也是賠300萬跟280萬之間的差別而已.
讓司法歸司法
至於那些媒體公審,就免了吧
你們媒體不停,我拒看,我拒絕去電視開新聞台的小吃店,總可以吧?
個人認為:
1st. 台灣的處罰實在太輕
2nd. 台灣人的交通觀念太差

我在3年前行駛內側快車道時經過地上的黃網格線,突然有名婦人從右側衝出來(她是穿越馬路,離班馬線不過6公尺), 還好我當時車速不快,大概只有40km, 緊急剎車後她還是貼在我的引擎蓋上,去醫院檢查醫生只有說是輕微骨折,但是這名婦人很白目的自已後來去國術館,結果愈來愈嚴重,但是還好當時在醫院有開驗傷單, 後來經過調解委員會我還不是賠了他將近十萬...無奈台灣交通法規還是以"人"為中心,所以我當時很xxx.

奉勸01版上的大大,開車還是小心的好,在台灣,沒有所謂"道路交通法規".
grezzo wrote:
重點就是酒駕啦,其他都是廢話!

如果林曉培沒有喝酒,這就只是單純的交通事故而已(恕刪)




林曉培無照駕駛
也就是說他根本沒上路的資格

我不太懂
在這邊吵來吵去就會有結果嗎?

酒駕有錯
無照有錯
違規左轉有錯

只是過失的責任分配要經過鑑定吧
大家在這邊超高道德標準
瘋狂的打嘴砲
能對事情有什麼幫助嗎?

再者今天撞到人的不是林曉培
新聞媒體會怎樣處理呢?
bernie3208 wrote:
酒駕固然有錯..但不是車禍發生的主因..

並不是因為酒駕所以車禍一定會發生..
...(恕刪)

令人難過的言論,感覺很悲哀
已經到了是否非不分的地步了...

如果大家要說,是因為違規左轉造成死亡車禍

那就來統計一下吧!

到底是違規左轉造成車禍的比例高,

還是

酒駕造成的車禍比例高


大家應該都(曾經)是機車騎士

也多少有違規左轉過,自己應該可以作個判斷.
yenshiang wrote:
我不太懂在這邊吵來吵...(恕刪)


呃~
討論一下也不行嗎?
林小姐有兩項嚴重錯誤,酒駕以及無照駕駛。
這兩項在交通安全觀念中,都是最為嚴重的故意違法,
別人很難再為她提出什麼辯駁。
參考一下台北地院今年四月的一個判決摘錄

【裁判字號】 94,重訴,672
【裁判日期】 960413

(前文略)
原告對於其在系爭事故發生時,騎乘機車並無駕照一節,固
無爭執,然查,原告雖無照駕駛而有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規
之情,惟駕駛執照之有無,僅係作為監理機關行政管考之用
,此尚難謂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過失,況被告亦未能證
明原告無駕照騎乘機車與事故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
原告尚無所謂與有過失情形而有過失相抵之適用。
被告再謂原告因無照駕駛而有技術不純熟,另駕駛失控、操
速,致使機車打滑到地受傷等語,並聲請本院囑託國立交通
大學鑑定。但查,如(一)之說明,原告並無超速之行為,再者
,被告對於原告有「技術不純熟」、「駕駛失控」之事實,
並未詳為主張及舉證,則其聲請本院將刑事卷證送交國立交
通大學鑑定原告是否有前述過失行為,本院認為在無其他新
增之資料得以列為鑑定參酌基準之情形下,並無鑑定之必要


所以 無照駕駛 酒駕 未兩段式左轉
哪一個是造成這場事故的主要因素及比例
應由律師檢察官想辦法舉證
且法院判決後才成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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