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
總機 (02) 2343-2888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763&ctNode=706&mp=1
小姐是說
加上英文別名沒問題(John, Tom, Mary....etc.)
但是要改本身名字的英文拼音的話
要出示相關文件(英文戶籍謄本 他國護照)
WTF
這些東西都是跟著台灣當初申請的時候一樣的拼法阿!
我就跟她如此說
她接著說
不然就是帶著身分證跟護照去櫃台 跟櫃台說要更新護照(1300NTD)
然後現場詢問跟她解釋要更改拼音方式的原因
我想把一些外交部官方的一些文件印下來帶去 證明說 的確是可以更換名字拼音的
但不知道要把那些影印下來帶過去比較妥當
1.附上理由
2. 通用拼音:這是由台灣教育部於 2000 年宣佈並取代注音二式拼音,也有意取代早期慣用的羅馬威氏拼音,但各界對於應使用何種拼音作為統一譯音仍有相當大的歧見,因此並未強制方式要求使用。直到台灣行政院將於 2009-01-01 起,拼音標準從通用拼音全面改採漢語拼音,但已習慣用法之拼字(例如人名或地名等),將仍延用其原本拼法。 (把這段話影印出來附上)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