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華納威秀不是都叫做威秀影城了嗎?還是華納投資的嗎?還是已經撤資了?不是很明白這點~不過裡面的東西還是很貴裡面的東西跟東京迪士尼的東西價格有的拼了想想~去迪士尼被扒皮也就算了~看個電影也要被扒皮~不過買賣生意你情我願~不買就算了
我覺得,我還蠻贊成電影院禁帶外食或是限制外食種類的,只要遊戲規則定好,有明顯標示就好.實在不希望看電影像在看野台戲一樣,週遭一堆塑膠袋摩擦的聲音還有各式濃郁的怪味.至於影城販賣部的價位....如果真的不合理,應該透過消保團體抗議,不能說人家賣的東西貴,就應該開放外食.這就像一些高級餐廳,連點水都要錢,而且是在外面買得好幾倍價錢,可以因為嫌貴而自己帶水進去嗎? 更別提大部分餐廳自備酒是要收開瓶費的.
sierra01 wrote:小弟和女友一直是電影...(恕刪) 合理,因為電影院是他家開的,想怎麼規定是業主決定是"禁帶外食"不是"禁止飲食"我自己開店也是禁帶外食阿不然客人四個人進來佔了四個位置,兩個人帶外食不點餐,只有兩個人用餐,那我賺什麼?座位環境是我提供的,廁所是我們的、垃圾也是我們花錢倒的,我要賺錢,吃東西你要跟我買不就是這樣囉?消保會要求撤銷禁帶外食規定完全沒有法源依據因為這樣所有餐飲業者連帶會受到影響
行政院消保會公布電影院公共安全暨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 --摘錄其中一段:經查,電影院業者以揭示或標示方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內,性質上係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倘電影院業者以揭示或標示方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入內,惟未載明禁止攜帶外食之範圍(即所謂全面禁帶外食),並於消費者攜帶外食時禁止其入內,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非無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4款規定「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之情事,即係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推定為顯失公平,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係屬無效。為合理規制電影院業者關於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全面禁帶外食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新聞局業已函請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就部分電影院業者張貼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場觀影之揭示或標示,為考量消費者權益與電影院業者維護映演場所舒適的觀影環境,請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之必要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及第12條第1項規定,載明禁止攜帶外食之範圍,例如於售票口及網路張貼或牌示公布,禁止消費者攜帶足以影響鄰座之味道辛辣、濃郁食物(如臭豆腐、鹹酥雞等),以利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至於各種飲料及礦泉水則不得受限。另電影院業者應設置用餐區,方便消費者持有味道足以影響鄰座之食物於食用後入場觀影,或設置保管箱存放,並由專人負責保全,待消費者觀影結束後領回。最後,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為確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將請新聞局通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電影院業者是否遵照前開函示辦理。消費者如因電影院業者揭示或標示全面禁帶外食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而衍生消費爭議,得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