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ts wrote:
j大您好,
剛剛已將資料私訊給您了,
說實在的我並不是為了這賠償金,
而是三不五時就有一堆有的沒有的一直打電話過來又盧又騙,
而這些洩密的機構又一副跟他們無關的姿態,
最後,
打輸了沒關係,訴訟金我跟大家一起share,
打贏了我一樣把賠償金捐出來給創世,不會放到我自己口袋!


您好,我已經幫您轉寄到協會MAIL了
不過還是請受害者自行聯絡協會留下資料
我當初和秘書長討論不要由我收集受害者資料
就是因為避免資料多經我這手讓被害者有疑慮
畢竟大家都是個資被外洩,對這方面會非常敏感


老實說我非常欣賞您挺身而出的行為
(就算是為了賠償,但您卻又不是,簡直讓我目瞪口呆)
當然我還是希望打贏獲得的賠償請您自行收下,不然也可以考慮捐給協會
畢竟協會也算是公益團體,無償為受害者打這場官司
您將會成為台灣個資觀念進步的功臣之一
再說就算自己不被騙,也難保哪天家中長輩接到時就能躲過
您之後只要等協會寄發公文,收信或等通知即可
看來露天最近個資洩漏越來越嚴重了,

小弟在10/2也接到過此+02開頭的詐騙電話,

小弟是在8/30於露天購買物品的。

來電時就劈哩啪啦的說一堆說很快,

清楚說明你的姓名,電話,購買物品清單,金額等等....

然後緊接著說由於內部會計人員疏失,

將結帳方式設定為12期分期......

由於平時皆以小7取貨付款或是郵局貨到付款等方式消費,

所以便開口回第一句話 : 我沒有刷卡....

此時操著大陸口音的小姐突然歇斯底里的一直不斷重複,

我甚麼時候提到你刷卡了.........

然後就掛電話了(可能今天的業績沒達到吧),

雖然沒有被騙到也不會被騙到,

但對於露天這麼大的拍賣平台對用戶的個資保護能力如此薄弱感到相當不解。

如果這不是從露天洩漏出去的,怎麼可能知道的那麼詳細?

另外一天到晚也接到銀行的信貸,保險等電話行銷。

希望可以藉此案例讓社會各界對於個資更加注重。
開文提到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舉證責任在企業主
但版主似乎擴大解讀這條法令.

第29條原文: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法條並沒有要求企業舉證個資不是他外洩的. 依法條來看,是在已證實個資是被企業洩露的情形下,企業需舉證非故意來避免罰責. 因此,又回到原點:由誰來證實個資是由企業外洩或由消費者端外洩? 似乎沒有法條明訂.

又, 若真依版主所述, 消費者接到詐騙, 被消費企業無法證實個資非由該企業外洩就斷定有罪的話, 那企業是否亦可用同法條來要求消費者"舉證"自身電腦或EMAIL或相關帳號並沒有被入侵??

本人非專業法律人士,只是提出疑問, 若有專業人士可釋疑, 不勝感激.
其實詐騙者都是靠電話來實施詐術 , 有人看過詐騙者真的出現嗎?
因此, 在拍賣平台上,不要留真的電話就好了.
因為買家和賣家的溝通管道很多, 如EMAIL/問與答/留言板/悄悄話.
留電話只是讓物流公司聯絡你幾點在家,方便送貨而已.
像我都固定留,0999-999-999. 一看就是假的,物流司機也不會打.

所以,最好的交易方式是"超商取貨付款". 因為:
1.不用先付款,就不怕收不到貨.
2.不用留地址.
3.留個綽號即可,如陳小美,王小明,都可取貨. 因為取貨付款不用看證件.
4.一樣留個0999-999-999電話即可.

本人一年前開始只用"超商取貨付款"買露天和Y拍的東西. 其他交易方式一概不用.
一年來也交易20筆左右了吧,還沒接過和拍賣相關的詐騙電話.
tshs wrote: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舉證責任在企業主
但版主似乎擴大解讀這條法令.

其實並沒有喔,你可以多看幾次法條內容,簡單說就是企業主無法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就會判有罪(對象有明定).

tshs wrote:
本法條並沒有要求企業舉證個資不是他外洩的. 依法條來看,是在已證實個資是被企業洩露的情形下,企業需舉證非故意來避免罰責. 因此,又回到原點:由誰來證實個資是由企業外洩或由消費者端外洩? 似乎沒有法條明訂.


當受害者接到詐騙電話,而對方聲稱是露天賣家,並且報出交易資料和受害者個資的那瞬間,企業主(露天)已經具有嫌疑,而受害者具有提告的權利.

tshs wrote:
又, 若真依版主所述, 消費者接到詐騙, 被消費企業無法證實個資非由該企業外洩就斷定有罪的話, 那企業是否亦可用同法條來要求消費者"舉證"自身電腦或EMAIL或相關帳號並沒有被入侵??

這部分專家調查就會有結果,另外受害者沒有舉證的義務喔,個資法就是這樣定的,企業主無權要求受害者舉證,但基本上受害者一定是持有基本證據才會提告(露天消費紀錄.詐騙來電紀錄等),不然也不會成立.

tshs wrote:
本人非專業法律人士,只是提出疑問, 若有專業人士可釋疑, 不勝感激.

您客氣了,其實以上內容都歡迎做多方查證,我也不是專業人士,但有詢問過專業人士所以略知一二,若有點出錯誤我一定立刻做修正.

tshs wrote:
因此, 在拍賣平台上,不要留真的電話就好了.

您說的不失為一個自保方法,但畢竟這不代表露天就可以隨意外洩你我個資,違法侵害你我的人格權.
因此要治本還是得讓企業主懂得加強個資的保護,而最好的方法讓露天付出巨額賠償,自然就能學會.
既可預防(個資外洩)又能治療(受害者的損失).

tshs wrote:
因此, 在拍賣平台上,不要留真的電話就好了.

因噎廢食??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tshs wrote:
所以,最好的交易方式是"超商取貨付款". 因為:
1.不用先付款,就不怕收不到貨.
2.不用留地址.
3.留個綽號即可,如陳小美,王小明,都可取貨. 因為取貨付款不用看證件.
4.一樣留個0999-999-999電話即可.


1.超商取貨付款的費用都要再額外加上二分之一的費用,不是很划算喔
2.再來取貨付款,有些商店還是會看證件,你不怕有阿貓阿狗把你的貨取走嗎?
3.留假電話,賣家多少會有疑慮吧

話說回來我最近也有接到詐騙電話,沒幾秒就把它掛掉了
因為之前戲弄過一個詐騙電話
她叫我去全家便利商店轉帳,還問我提款機的編號是多少?
我隨便虎爛一組數字(我根本沒去),她還知道不對,而且很兇的要叫我把電話拿給店員聽
我一直堅持不要,最後她發現我在騙她,惱羞成怒罵了一大堆髒話,最後還烙下狠話,要叫我半夜起床尿尿

話說要騙人家錢騙不到也要有風度好嗎?

我會參加團訟,因為露天爛到讓我已經接過三次這樣的詐騙電話,我很不爽

1.超商取貨付款的費用都要再額外加上二分之一的費用,不是很划算喔
--> 一般常見的就是多70元而已阿,沒遇過加二分之一的。(花點小錢買保險)

2.再來取貨付款,有些商店還是會看證件,你不怕有阿貓阿狗把你的貨取走嗎?
--> 阿貓阿狗應該不會這麼好心幫你付款,只有已經轉帳完成單純至超商取貨的需要核對證件。
就算阿貓阿狗幫你付錢完取走貨,那你頂多只是沒收到貨,也不會有任何損失。
對超商而言,他也有完成代收貨款的責任,賣家也不會有損失,所以核對證件不是必須的。

3.留假電話,賣家多少會有疑慮吧
--> 沒錯,現在賣家也很怕遇到假買家,光備貨、運費、退貨這些麻煩事會搞死人的。

tshs wrote:
第29條原文: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恕刪)


紅色字部分這一點還要請專業人士來解讀一下
如確如字面上所說的
那不就是只要露天拿出"證明"說不是故意的
第29條就不成立了

打官司就是講求證據
如果露天的律師團要求查驗原告們的電腦有遭到木馬植入
有明確的法條可以拒絕嗎
今天要是我是律師
我一定會針對這一點進行攻擊
除非有明文規定我不能這樣做

假設一個狀況
露天有辦法證明他沒有洩漏個資
反過來對原告提出誣告官司
聲明需要賠償商譽損失500萬
試問
如何處理這種狀況


SHIT HAPPENS!!

milo2314 wrote:
紅色字部分這一點還要請專業人士來解讀一下
如確如字面上所說的
那不就是只要露天拿出"證明"說不是故意的
第29條就不成立了

首先我先說明28.29條可以算是一起的,一條針對公務機關,一條針對非公務機關,但標準和罰則都是一樣的.

專家解說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紹斌:其中,第28條規定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是負擔「無過失責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因素,都應負全責。公務員唯一能做的就是「舉證免責」,證明自己有落實個資保護的作為。

露天就算證明不是故意的,也不代表能夠證明無過失
舉例:假設是駭客入侵露天資料庫,非露天自願被入侵所以不是故意的,但6年前新聞稿警方已點名露天外洩個資,至今6年來露天仍外洩個資毫無改善甚至變本加厲上個月讓410人受詐騙,那有沒有過失就要由法官裁定囉,一旦有過失就需要負全責,除非6年來外洩都是不可抗力因素.

milo2314 wrote:

打官司就是講求證據
如果露天的律師團要求查驗原告們的電腦有遭到木馬植入
有明確的法條可以拒絕嗎
今天要是我是律師
我一定會針對這一點進行攻擊
除非有明文規定我不能這樣做

基本上這部分無須查驗原告電腦,專家直接查露天資料庫到底是誰遭木馬植入或被盜取帳號就知道了,所以我認為你是多慮了,你的上網紀錄所有資料都能被網路警察查到無需清查你的電腦.
這案子就是必須提告後檢調偵辦,才能知道到底是如何,非你我說了算.

milo2314 wrote:
假設一個狀況
露天有辦法證明他沒有洩漏個資
反過來對原告提出誣告官司
聲明需要賠償商譽損失500萬
試問
如何處理這種狀況

露天個資外洩詐騙受害者較第二名高20倍,就算露天證明非故意,也難以證明無過失.
假設露天就算真的讓法官採信非故意且無過失且6年間持續外洩個資都是不可抗力因素,那這時候露天對原告提出誣告一定是不起訴,正如我前面所述,這是提告後檢調偵辦,才能知道到底是如何,哪來誣告之說?
舉例來說你被詐騙報案,最後抓到人頭戶結果人頭戶被判不起訴(因人頭戶證明自己也是受害者),人頭戶會在反控你誣告嗎?就算告了會起訴你嗎?
雖然我覺得這些問題都是杞人憂天,但既然有疑慮,我就提出一下自己的看法.

最後,要說到專家,劉秘書長本身就是法律背景的個資法專家,個資法28條的罰則就是他參與制定的,11/15他約我去討論細節,屆時最新消息會再公布出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