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業者有經濟部撐腰,難怪華義如此猖狂!

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 wrote:
前言:
  第一次在此發文,內容肯定有
線上遊戲只有拿冠軍才有人會理你
perrowu wrote:
當時的我們,參予每一...(恕刪)


感謝P大的經驗分享

不過我比較關心的,反而不是要不要去參加工業局的會議。
強者我朋友就告訴過我不要參加,因為會成為炮灰。畢竟人微言輕,即
使與會也無法讓那些官員諸公們接受消費者的意見。
如今P大的分享,印證了這一點。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專門處理線上遊戲的爭議,
而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也設置了「線上遊戲申訴服務信箱」來接受
消費者的申訴。

可是如我前所提及,全國的遊戲業者幾乎都是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的會員,每年要繳數萬元的會費。而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在處理線
上遊戲消費糾紛的事務上又隸屬於經濟部工業局,在此關係之下,可說
是共利共生,消費者的權益真的能得到保障嗎?
難怪乎,我與其他諸位
消費者向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申訴,結果不是不受理,就是根本以
業者的說法為處理的原則與依據。

不過這是我與其他消費者們受到華義不當停權時,主管機關偏頗於業者
的情況。至於主管機關面對消費者在投訴其他家業者時的情況如何,我
也會持續接收其他消費者的訊息,有機會再來更新。

台灣其實很多地方都存在著不公不義,這雖然只是冰山一偶,還是要讓
大家知道。
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 wrote:
感謝P大的經驗分享不...(恕刪)

窗口級的人物,不是去當砲灰,而是要去質疑還有多少人要去當砲灰!!
我們畢竟不是決策者,不能決策。
但出席就是有推動加速的能力!有修正的能力!不認同姿意妄為的能力!
不要只見手上的個案來定論參與會議的效果!成效至少要放兩年!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的「線上遊戲申訴服務信箱」,是否就是這公會在處理的??
在我放心的專注去踩噪音問題前,已知有一位人物正在這個環境中扎根,葉奇鑫...(自行google)
不管奇哥是否仍在這個領域中,但他所建立的是培養政府單位的客觀之道,玩家有意見能發聲就發聲,哪怕僅入參考,至少有作!且這有作絕對比沒錯還要強!!因為會議紀錄的保存年限實際執行於法規之上!!!!

若不信!你大可作個試驗,但結果要放在一到三年後!
要求會議單位提供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有兩個席次,你跟我的社群同名同義,就算說是同一個也不為過,只有時期上的差異!只要能在收到會議通知時給我單位、主題(公文主旨)、手上個案狀況,不忙的話約三四天,我還能整理出一份與會資料上場。你向承辦告知會錄音,將錄音檔給社群,讓大家知道政府單位沒那們恐怖、遊戲法務也沒那麼恐怖、線上遊戲環境仍然存在盲點、所有爭取的權益不會一促既成的幾個重點給社群間。就會知道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這個社群名,為何會被黑名!為何會以網路社群被邀與會!

你有潛力潛質,更能預設窗口的痛處,哪怕是整個社群所影響出的表現,也跟我當時的社群無異!!
依我有參加的會議經驗,官員只著重自己的職掌,業者法務只關心法律,業者管理員只懂管理。
只要各知道三成,你的每個言論,都有六成壓著對方不知道的領域!

最嚴重的一次會議,是法務部保護司所主辦的第一次線上遊戲衍生犯罪預防宣導會議,業者方不計,還有三名檢察官、三位警方專門事件代表與三位律師,玩家代表只有一人!會議當時我跟張紹斌檢察官對槓了(當時的張檢座其實非常優秀,事後的經歷可以證明!),對槓議題點在身份認證。還記得當時我提出以他律代自律的觀點引起當時的張檢座不滿,揚言是否就此該辦所有的登載不實資料事件!?我微笑不反駁,卻與張檢座對瞪。(張sir有看到請見諒,個人有記仇性格...)微笑對瞪是以「假資料不是爭取權益者的所為」的前提自信所為!

檢察官很大!?其實真的很大,發現非告訴乃論事件就有權偵辦... ...
但只要出席就沒有打算替刻意違規者辯護與爭取,目的是保障一般玩家!!!


先提社群的兩句銘言:
「今天改到的是我,明天你能保證改到的不會是你嗎?」(民國九十年;神武信魔號召建立線上遊戲龍族遊戲促進會的號召簽名文。)(早已經神武信魔同意,可將"改"字替換成其他字元。)
「權益是自己爭取的!自己不站出來!沒人能幫你!」(民國九十一年;在下月楓助召第一次公聽會時所發的簽名檔銘言。)
先聲明!我不是當時的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會長,除了龍族遊戲促進會會長被連拱為會長外,實質上無會長職務與名號存在,當時所有人只稱自己為社群內的義工,只因為知道這只能靠熱心去做,要牽扯營運利益只有消失的結果,所以如此...

能遇到有志與同理念的傳承者,還真是我的運氣,這社群約四分之一的書面資料被集中在我這,雖然破碎,但還是希望有人能傳承與接續。也同這樓我的首回文一樣,見到這社群名,哪怕不是同時期,也會提供還力有所及的幫助與經驗分享,所以你們不會孤單的~~~

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 wrote:
台灣其實很多地方都存在著不公不義,這雖然只是冰山一偶,還是要讓
大家知道。(恕刪)


所以我才會毅然決然的踩進噪音那一塊灰色地帶...
我提的訴訟只是想證實

1.噪音衍生犯罪事件,從已蒐集刑事判決書裡所常稱噪音被害者的「不思理性方式」、「不循法治管道」部份,如果依理性的尋求法治管道排除要多久??


2.規避環保稽查方式由來已久,是否能夠規避環保稽查檢測就會被視為汙染危害不存在?

線上遊戲權益,或許只是一個消遣所引發的事件,但參與權益爭取後,你們可以看到更多的現行法規灰色地帶,所以義工群們在社會上都是各領域的刁民...還刁的合情合理!刁的於法有據...!
這經驗的延伸,會在幾年後帶出連自己都意外的狀況處理...
懶得看完,但會被停權一定有原因,最大的原因十之八九就是“利用BUG“。

利用經驗和技巧躲在死角? 聽起來就像是利用BUG。
YCCheng wrote:
懶得看完,但會被停權...(恕刪)


大大,你誤會了。
消費者如果違反遊戲規章中的規定,受到處罰,這是很合理的。
但是不合理的處罰規定卻是不合理的,而違反經濟部公告的法令的華義卻沒任何
處罰卻是令人疑惑的。

不能說消費者犯錯就要被停權甚至終止合約,業者犯錯就蒲鞭以懲?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
1.BUG的種類以及定義到底是如何?玩家要怎麼確定自己是不是違犯了BUG?
2.何以有人使用外掛卻可以限期停權後,免費恢復使用?
3.就算真的算是使用BUG,那麼難道不分輕重一律終止契約(就是永久停權)嗎?
雖然我本身不是使用外掛也不懂得怎麼用BUG,但也能感到這是不公平的。
perrowu wrote:
窗口級的人物,不是去...(恕刪)


謝謝。但我自忖非能擔任窗口的料。

其實今天不公義的事情實在太多。
就拿文林苑王家的例子來說,也是法令有所瑕疵,才造成了許多人的家破碎,
其中道理,與線上遊戲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戕害是一樣的。
都是法規的不完備,有瑕疵!

除了因為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中沒有針對業者如果違反規定時,
會有何等處罰,以至於讓這些業者侵害消費者權益時,無所畏懼、勇往直前。

再來,又因為消保法第57-1的草案至今未過,其內容是: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
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所以消保官無法懲罰剝削消費者權利的業者,如華義。
那麼,身為中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電子資訊組,卻又連連
接獲消費者的陳情與申訴而置若罔聞,連寫信陳情給行政院也藥石罔效。
難道就像有人說的,線上遊戲的消費者沒人管沒人睬,被停權了就去
玩其他家遊戲吧!?您認同嗎?

歷年來消費者們所遇過的消費糾紛數不勝數,略舉以下新聞為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lsnOs0Hols
http://stars.udn.com/newstars/media/MediaPage.do?mid=8390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Ds5z1zkuQk

有人跟我說,應該要將這些情況投書給媒體去報導。
也有人跟我說,我們最好找民意代表替我們發聲。
但我真想不透,何以遊戲業者遵守法令好好妥適處理消費糾紛這麼困難?
還需動用我們去勞煩主管機關、民代、媒體?有需要這麼皮嗎?
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 wrote:
但我真想不透,何以遊戲業者遵守法令好好妥適處理消費糾紛這麼困難?
還需動用我們去勞煩主管機關、民代、媒體?有需要這麼皮嗎?(恕刪)


你覺得線上遊戲產業跟科技產業、傳統產業有什麼不同嗎?
他們是生意人~~

你覺得經濟部工業局與消保會與其他政府單位有什麼不同嗎?
一樣都是公務員官僚態度~~

官員會因為不知道所以擺爛。
業者會因為沒被發現而繼續裝傻。
但遇到有心想做的官員,卻在資訊面上只能聽到一面倒的業者聲音,官員要怎麼做?
說真的,研讀上萬字的研究報告比不上一場精要對辯的會議。
會議也只是在交流意見,互動出問題點,並不一定是要解決問題!
能知道,才能有動作。哪怕慢,也比維持原狀來的強!
但連在動的官員都聽不到玩家的聲音,還能期望要改變什麼?

民代、媒體會比較有力?
首先要認知一件事,這個環境的陷阱盲點還很多,是要一步一步去消彌的,很難速成!

行政部分
從無主管機關到確定是經濟部工業局。
(最早被認定是交通部,交通部與經濟部還有消保會密集開會後才指定經濟部工業局為主管單位。)
從無定型化契約範本到催生。再經年餘才有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要每年度檢視是否應修改,社群會被邀與會應該是這個原因。)

衍生犯罪部分
從無法無天到法務部90法檢決字039030號函釋出現囊括入刑。
從電磁紀錄擴大解釋到以刑三十六章為主規範。
從被動處理到法務部保護司主動宣導。
從完全倚賴警政司法到要求業者要有基本作為。

這些過程,不是幾個社群、幾個民代、幾個專題報導就會馬上動作而改變,如果我是業者,只要把重點幾位的事件特權處理,讓這幾位不想再發聲,就可以不去動體制來維持現狀。
要動體制,就只有在業者一言堂的官僚作業中出手,才有長遠的效果。



我轉去踩噪音問題也是,從觀察、研究、與官僚交手到訴訟,只是要證明環保單位的盲點,但這一個過程就幾年去了,過程中也一直觀察新北地院刑事庭判決書,依然是每年十八到近四十件的噪音衍生事件判決(不含簡易庭與未涉訟事件黑數)。問題依然持續產生,是做?還是不做?還是等別人做?還是要以速戰速決的方式淪入刑事庭的個案?


抱歉,有些半強迫式的灌輸訊息,畢竟這個社群名所需要的資訊量雜又多,除了社群自己的,還有其他社群跟獨自努力的玩家抗爭史也要參考運用,所以短期釋出會對閱讀者很有壓迫感......

perrowu wrote:
你覺得線上遊戲產業跟...(恕刪)


抱歉~今天回來得晚了
明天再仔細地回覆你

perrowu wrote:
你覺得線上遊戲產業跟...(恕刪)


謝謝P大的分享。

談了這麼多,卻很少看到其他人參與,是首篇太長了嗎@@?

還是說我發錯版面

也許是後者的可能性大

因為我之前發表在巴哈姆特

曾引起許多人的討論(罵聲也不少XD)

看來業者們的天年還未享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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