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一 須「公然」為之:凡於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或共見之狀況下所為,不以實際上有共聞或共見為必要。二 侮辱者:內容足以影響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例如當眾怒罵他人畜牲,足以減損其聲譽是。三 方法:包括「言語」及「行動」,以抽象的內容為之,因此,當眾對人比中指;罵人是小偷等皆是。以文字或圖畫所為亦應包含。四 被害人包括「特定人」及「可推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