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976440 wrote:
...(恕刪).....如果沒告成
就把整個訴訟經過,貼上來01吧!!
.....
希望會沒事
~~對於新手媽媽的我來說,被他這樣一告,精神和情緒被搞的很差...

我是有回應,但沒有辱罵的意思啊~~~
原回應如下..
"
雖然光看他的方式就很扯~~
但..還是會有拔拔麻麻為了小孩想試試啊~~
而且最近我好像有看過討論區上有人貼 xxx~~
"
『扯』這個字,我還去查過教育部辭典,解釋如下...
(1) 拉、撕。如:「拉扯」、「扯爛」。
(2) 不拘形式、不拘內容。如:「瞎扯」、「閒扯」、「扯遠了」。
~~~~~~~~~
1.牽﹑拉。水滸傳˙第四回:「拖扯的不是別人,卻是渭州酒樓上救了的金老。」
2.撕裂。水滸傳˙第四十七回:「也不拆開來看,就手扯得粉碎。」
3.張掛。警世通言˙卷三˙王安石三難蘇學士:「危灘急浪中,趁著這刻兒順風,扯了滿篷,望前只顧使去,好不暢快。」
4.漫無目的的隨便閒談。如:「胡扯」﹑「東拉西扯」。
dominic2708大大,您說的那個陳報狀我去法院找範本,結果都是民事訴訟的才有陳報狀耶 Q"Q
我這個是刑事訴訟,找不到相關的陳報狀範本

我現在唯一能搜集列印出來給檢查官參考的是..
1.討論區原始貼文
2.原始新聞內容
我問過免費的律師...
基本上給我的回答都是『新聞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所以應該會沒事
***************************************
刑法第27章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專章,其條文見於同法第309條至第314條,分別定為: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