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轉貼新聞,而被告妨害名譽,已收到檢察署列刑事傳票

這麼惡質的店家啊!!

如果轉貼新聞都有罪的話
法院會忙死

人家要提告當然可以
只是也得看告得成告不成

如果沒告成
就把整個訴訟經過,貼上來01吧!!
幫那店家打點廣告
a24976440 wrote:
...(恕刪).....如果沒告成
就把整個訴訟經過,貼上來01吧!!
.....


希望會沒事 ~~
對於新手媽媽的我來說,被他這樣一告,精神和情緒被搞的很差...

我是有回應,但沒有辱罵的意思啊~~~
原回應如下..
"
雖然光看他的方式就很扯~~
但..還是會有拔拔麻麻為了小孩想試試啊~~
而且最近我好像有看過討論區上有人貼 xxx~~
"

『扯』這個字,我還去查過教育部辭典,解釋如下...

(1) 拉、撕。如:「拉扯」、「扯爛」。
(2) 不拘形式、不拘內容。如:「瞎扯」、「閒扯」、「扯遠了」。
~~~~~~~~~
1.牽﹑拉。水滸傳˙第四回:「拖扯的不是別人,卻是渭州酒樓上救了的金老。」
2.撕裂。水滸傳˙第四十七回:「也不拆開來看,就手扯得粉碎。」
3.張掛。警世通言˙卷三˙王安石三難蘇學士:「危灘急浪中,趁著這刻兒順風,扯了滿篷,望前只顧使去,好不暢快。」
4.漫無目的的隨便閒談。如:「胡扯」﹑「東拉西扯」。










catbaby1114 wrote: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啊我就是被新聞中報導的當事人提告的~~.(恕刪)

那真的就太誇張了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偵查庭只是檢察官在了解案情決定是不是要起訴而已
要不要和解是檢察官覺得你行為有罪起訴後開庭前會收到調解
調解不成才會開庭審理

判又不是檢察官再判怕什麼....如果不是簡判(這種小事通常會簡判不用開庭...)
等正式開庭還要跟檢察官對質呢(原告可能會證人身份坐檢察官旁邊)
catbaby1114 wrote:
哪知這個動作就被告了

怒濤爆裂 大大, 不要把那個關鍵字寫那麼清楚啦 >"< 我現在很敏感!!


挺奇怪的,對方要告應該告電視台阿!
民眾是依據電視台新聞內容來獲得新知,
怎麼會整個顛倒了說>"<
我不是法律專家

但是我去過幾趟法院參與過幾庭的判決

中南部我不清楚

如果是在北部的法院的話

這樣的訴訟要被判有罪是有難度的

現在太多人濫用司法資源

檢察官、法官 也審理太多狗屁倒灶的案件

對於微罪刑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不起訴 或 判無罪

要判決有罪 需要有絕對充足的證據 和絕對合理的理由

就算你真的倒了大楣案件有罪成立

也是罰錢 (得以易科罰金)

法院對於微罪根本不想關人

你去過法院你就會知道 法院裡面很熱鬧的

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發現

一大堆微罪的案件等待處理

稍微打聽一下也可得知

一堆莫名其妙的小事情在提告

在檢察官、偵查庭階段 就實話實說就對了

強調自己沒有惡意中傷別人

法務人員也是人

就算問話冷冰冰的

還是會維護善良民眾
一開始應該是會開偵查庭..建議你也可以寫個陳報狀給檢察官表明立場

之前也是因兩車事故而被過失傷害偵查..主動寫個陳報狀給檢察官,開庭一次後就不起訴結案了
是「抱樹治腦殘」還是「腦殘去抱樹」?
這個國家是有法律的,
不管是真有特異功能,
還是諾貝爾認證,
要治病,就要有醫師資格,
沒有醫師執照就是密醫,就是犯法的。
謝謝各位大大給的建議與提醒!!

dominic2708大大,您說的那個陳報狀我去法院找範本,結果都是民事訴訟的才有陳報狀耶 Q"Q

我這個是刑事訴訟,找不到相關的陳報狀範本

我現在唯一能搜集列印出來給檢查官參考的是..


1.討論區原始貼文

2.原始新聞內容


我問過免費的律師...
基本上給我的回答都是『新聞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所以應該會沒事

***************************************

刑法第27章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專章,其條文見於同法第309條至第314條,分別定為: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告訴乃論)
沒事啦,偵查庭妳就照實講,不要怕。
如果妳說的沒有隱瞞,PO上去後也只講扯,那真的別擔心。
檢察官很忙,原告要告他們也沒辦法。
但照妳所言,也就是貼個新聞,講個扯,沒甚麼觸法之虞。
何況,原告有詐欺、偽造文書和誣告等前科,對照妳一個清清白白的新手媽媽,我看檢察官應該很清楚吧。
或許原告是想逼和解,那就看你接不接受了。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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