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碰到了一個車禍事件,說出來給大家作個借鏡

不對喔.. 我覺的你簽的應該不會是和解書

我前年被撞的經驗...
在警察局前面跟對方談了快一個小時..
確定賠償金額後
警察才把我們叫進去...
拿出一張單子註名賠償金額等等....
然後請二方簽名蓋手印.. 之後會在印二份
警察保管正本...
二方拿影印本...

如果真是簽和解書... 起碼也要給你影本吧

小邪天 wrote:
不對喔.. 我覺的你...(恕刪)


那應該是簡易筆錄啦~
警察唬爛他的
就為了減輕自己的工作量囉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而你說的時效問題,是傷害告訴的時效---半年(告訴乃論罪的時效)...(恕刪)


多謝指點
我記得應該是這樣

不過我當時是扯到的是蓄意破壞(無人傷亡)
跟傷害告訴也是同樣的囉

暖暖的錢包 wrote:
今晚我個人碰到了一個...(恕刪)

警方没有給你車禍登記聯嗎??
你們根本没有簽下和解書,

既然你有受傷,先去就醫,
可以先法調解委會申請調解,若對方不理,再去提告。

ppgod wrote:
有朋友教您了

我在把重點,點給您看一下

重點

他撞到你,你有沒有疼痛或是紅腫?

有的話去驗傷再到警局製作筆錄以過失傷害逼肇事者出來。


反過來想

不管有沒有紅腫都去驗傷 說你某部位痛

醫生就會幫你寫挫傷還是什麼的

有了驗傷單就可以告過失傷害逼肇事者出面

懂了吧

coldman123 wrote:
反過來想
不管有沒有紅腫都去驗傷 說你某部位痛
醫生就會幫你寫挫傷還是什麼的
有了驗傷單就可以告過失傷害逼肇事者出面
懂了吧


那肇事者可以告醫師偽造文書吧

肇事者賠樓主5000

跟醫師和解2萬

還有賺!!!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那應該是簡易筆錄啦~...(恕刪)


和解書應該會有一人一份的,哪可能只留在警察那
何且和解書裡面會載明賠償事項,怎麼賠,金額,精神慰撫金......
裡面都沒寫到這些,你就簽下去了,那應該就是筆錄而已,只寫車禍發生經過..

你就去警局問警察,車禍之後你們沒和解,肇事者丟了200元就跑了
我要告他肇事逃逸跟傷害...
mark0826 wrote:
和解書應該會有一人一...(恕刪)


肇事逃逸不會成立喔...因為他有下車查看動作,且你無立即生命危險...
傷害是可以成立的

來源:去年被車撞後自行GOOGLE得來......
回復一下,因為以前也在處理車禍時被警察用個資法唬攏
如果警察再用這個理由,就秀出下列條文:

1. 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張貼日期:2012/12/04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2. 就交通事故,警察提供當事人資料予他方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認為符合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主旨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向處理之警察機關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9 月 28 日警署交字第 101013823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本件警察機關受理處理交通事故而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係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三、 於事故 30 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法定職務,且基於交通事故處理之「警政」(代碼 167)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該事故後續之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事宜, 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本部 96 年 6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 19643 號書函參照)。惟仍請注意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其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如果你要的是正義
你應該告他
但告他的時間成本
會比你得到的賠償高

這類案件
刑事頂多緩起訴或不起訴
民事又要拖超久

以上個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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