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kon029 wrote:
感謝各位的指教
我朋友還是很不甘心
說對方明明就沒請那麼多假
為甚麼可以憑空求償?
為求和解才不得不簽
難道真的不能提告,由檢察官去調上下班紀錄嗎?
一調就知道與事實不符了呀
退一萬步說好了,管他什麼叫調解和解,這點先不考慮他。
1.你朋友願意為了告贏機率相當小的詐欺去換侵佔或竊盜前科嗎?
2.廢棄掉這份和解,再去跟對方談不攏的機率對比現在無事划算嗎?
老實說你無法分析給你朋友利弊,也別跟他一起在那忿忿不平,
別在那邊不甘心了,這只會害慘你,
從這件事需要學到的東西與教訓很多,
但絕對不會是對方的嘴臉與獅子大開口,
然後,錢能解決的都是小事。
不過看來你們短時間無法思考,
順便幫你們總結一下該體會的有何!
1.遺失物要嘛別撿,撿了也別用。
2.如果是偷來的,那也要想好後路與說詞。
3.理虧不一定真虧,要去面對他才是。
4.簽合約要談好條件,白紙黑字確認清楚才簽。
5.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最後告訴你,我要是對方而且是想坑你,
我直接跟警察說遭竊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