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詩 wrote:
只要法律上站得住腳誰都可以大聲講話,我也不是第一天活在台灣,人情冷暖的事情我也看過了,喜歡砲就砲吧!...(恕刪)
在法律上實體店面是站得住腳的,消保法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此法立法前提是,消費者在網路或郵購目錄上,看不到實體商品,為保護消費者因看不到而誤判,所以給予7天內可退貨權益,但實體店面銀貨兩訖,因你看得到實體商品,所以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你去申訴一定不會過,會給退的店家只是為了提高服務品質,依法可以不退貨。若想凹退貨只有作奧客一途,盧到店長出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