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
1.總統、副總統。
2.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3.政務官。
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
6.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7.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
8.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9.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法官、檢察官。
11.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