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tendo wrote:
18樓大大已說出答案,這是一部電影的情節,A原本是B的妻子。
只不過小弟有點納悶,既然B沒死,表示事實上沒有B的屍體,
那殺人罪如何成立?


其實有很多過度認真影評人有提出類似疑問, 基本上, 沒有發現B的屍體, 女主角不太可能會被判殺人罪的, 這也是為什麼電影終究歸於電影, 不可能是現實的原因

莎朗石頭 wrote:
其實有很多過度認真影評人有提出類似疑問, 基本上, 沒有發現B的屍體, 女主角不太可能會被判殺人罪的, 這也是為什麼電影終究歸於電影, 不可能是現實的原因...(恕刪)


其實屍體不是必要的,只不過因為美國刑法定罪要素要求檢方證明"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而沒有屍體的話,沒有人能夠百分之百確定下一分鐘"死者"不會一腳踢開法院大門滑步上壘出庭,大喊"怎麼我去度假回來一切都變了??",所以陪審團一般不會定罪。

另外,美國的檢察官待遇不太好,一般都是為了進入政治才會去當檢察官過水。如果真的鬧出這種笑話,檢差官很可能會成為笑柄,未來也不用想什麼政治生涯了。

這也是為什麼,不用扯什麼定罪,如果找不到屍體檢察官一般連起訴都不會起訴的。

corner_pig wrote:
朋友閒閒問我一個問...(恕刪)


這個問題想了很久,在台灣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沒有B的死亡證明及驗屍報告,哪裡會被判刑呢?
如果真的有,那司法馬上崩盤...

台灣刑法是採用一罪一罰,一個犯意視為一個犯罪,所以前者會因誤判而國賠,後者應視為另一個犯意而被判刑。
1. 看案發地的刑法“寫”什麼,之後證明法條上所描述的犯罪事實(如:A確實拿刀砍B)+該法條所要求的犯罪意識(如:A主觀意識上確實要砍B之類)。我懶得找法條,但我不認為被害者的法律身分存在與否會左右A能否逃過殺人罪,現代立法者技巧應沒那麼拙劣。
2. A可能因放老鼠藥在人吃的便當吃上過失罪,如果有C,B因不知便當有毒,被判過失罪可能性低。



莎朗石頭 wrote:
判刑的時候不是已經認定B已死亡了嗎? 所以A是以殺人罪受到判刑和服刑, "殺人未遂"哪來的? 台灣法律我是不知道, 美國是不用再判第二次, 可以google "Double Jeopardy"這個詞代表的意義, 同時, 這也是一部電影, 劇情和這個情境如出一轍, 另外Anthony Hopkins拍過一部電影也有用到這個概念, 不過被害者沒死成了植物人, 所以一開始用的是"殺人未遂"起訴, 沒想到證據不足, 當庭無罪開釋, 沒多久就把植物人拔管了, 後來主角發現新的罪證想再起訴Anthony Hopkins, 他還沾沾自喜的以為當初已經判過了, 主角對他莫可奈何, 不過新罪證卻可以配上拔管另行起訴謀殺, 很有趣的電影


madanderson wrote:
那部電影就是1999年上映的致命追緝令(Double Jeopardy)湯米李瓊斯/艾希莉賈德 主演

Double Jeopardy 指的是英美法系(海洋法系)雙重危險原則,與歐陸法系(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相近,電影中
女主角被自己老公及好友(小三)設計,被控以謀殺丈夫而入獄服刑,後來展轉得知原來老公沒死,改名換姓與自己的好友拿到保險金,跑到其他州去消遙,後來女主角出獄後殺了老公,但是之前已經因為謀殺丈夫服刑過了,所以這次不會再被判刑了。在歐美是這樣,不過在台灣就不知道了,台灣法律主要是沿襲德國,也就是歐陸法系,但是如大家所知道的,台灣很多都是東抄西抄,但是都學不到精隨,又或者是故意不修法,因為很多法修完後,會擋人(財團/既得利益者)財路。


有法律問題,請找律師,以下為純討論。

Double Jeopardy這個電影的法律是錯的。 請參考198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HEATH v. ALABAMA, 474 U.S. 82。 犯人雇人殺自己太太,犯人在G洲被判無期徒刑,A洲接著起訴他,判他為死刑,犯人不服,說A洲侵犯他的double jeopardy。 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被駁回,說兩洲起訴他沒有違憲。 連同一個犯罪被兩個洲起訴都有可能沒問題了,更別談先被誤判,服刑,後來再真的殺了陷害她的人。 一罪一罰,電影是電影,現實不一樣。 其實不只電影,一些電視也是一樣,千萬不要看電影或電視而認為懂。 真正的美國聯邦憲法double jeopardy有一些特例的,律師執照考的選擇題就有可能出這些特例的考題。
escudolin wrote:
案例中 , B先以犯罪方式 , 偷了不知是不是安全的便當?

然後也沒檢查是不是可以吃
...(恕刪)


感謝回答,讓我心中有些底了,可能我在題目敘述中有不足之處

但也因此,若改些幾段文字,或許A、B、C命運又會不同

如改成A明知放在人來人往的商街會被偷走,但心想只是價值不到百元的便當,應該不會有人幹走..;BC兩人分食,結果B沒死,但身體機能損壞(腸胃灼傷之類),7歲兒子C死亡

諸如其他怪設定,A真的不必負起任何法律責任?也不負民事求償?這會不會太...


leaber wrote:
A明知放在人來人往的商街會被偷走,但心想只是價值不到百元的便當,應該不會有人幹走....(恕刪)


>>>

上面的假設句 , 本身就充滿了矛盾?

如:明知會被偷走 , 應該不會有人偷走


有沒有罪? 牽涉到"舉證"問題


A把有毒的便當 ,放在自己的機車上

如果他事先預知有人會偷走 , 拿去吃 , 當然有罪

但除非A自白 , 誰能舉證這事實?

如果沒人能舉證事實 , A也否認 , 法官應該不能定他有蓄意殺人之罪





leaber wrote:
A因為公司老鼠肆虐,在中午外出吃飯時,一併買了參有老鼠藥的便當,並置於機車籃中,不料,B趁A進入超商買飲料途中,順手將A的有參老鼠藥的便當當場偷走,問

1.B將便當吃完後毒發身亡,A是否有法律責任?

2.B不吃便當,給7歲兒童C吃,C毒發身亡,A、B是否有法律責任?

...(恕刪)


1.B的死和A下藥的行為無因果關係,B偷竊罪(死亡不須執行),A無刑責

2.C的死是因為吞食B來路不明的贓物,與A的下藥行為無因果關係,B過失致人於死,A無刑責

3.我猜您有疑問的是,A有沒有過失致死罪吧

刑法法條對於過失的定義:1.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2.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A將便當放在自己的機車籃中,他相信這個社會的治安,並沒有義務去注意便當會不會被偷竊,或預見便當會被竊走,所以A沒有刑法"過失"的定義,當然沒有過失致死的問題,除非,他早就知道在這個區域把便當放在機車籃是很容易被偷走的,但這個應該很難舉證吧,小弟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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