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角選手把對手踼死,他會有法律刑責嗎?

岩石落下或是其他翻摔還可能因為施招者沒有控好角度或多撐一下,失手用在銳利的角度就摔下…受招苦主也可能被控住不好受身或施招者臨時失誤,緊急一瞬間來不及受身導致重大傷害…
但619這招的秀味十足,施招前給的準備受身時間超長,招式本身也不是啥垂直落下技殺傷力超強…怎麼會這麼嚴重真匪夷所思…會不會在施展619之前就有啥問題了…甚至賽前選手身體就有不適了…
只能說R.I.P.

我認為最後應該不會有啥罪啦…
連619都被責難,那我看所有拳擊、格鬥,都不要比了
KStoday wrote:
所以在這個案例來說,業務過失應該是主辦單位和裁判嗎?選手是不是完全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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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致死成立的要素 在於”業務”與”過失”兩點

以本案例來說 除非主辦單位經調查後發現有過失 並與案由有直接或間接關聯
例如:擂台地板不平或有坑洞 並且是死者於”業務執行中”無意踩踏到跌倒
導至死著死亡 那麼 主辦單位負責人就可能會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那麼...關於裁判員 當時是處於”業務執行中”該點成立
至於過失 由於裁判員並非執行競技業務 
但裁判仍有觀察參與競技者體能狀況 必要時中止競技之職
那麼 就看檢方對於”過失”的定義了 這點就看檢座如何解讀
不過 由於裁判並非”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發生跳踢的前一刻
死者並無明顯之異常舉動或反應 足以讓裁判明確辨認
或是加害者(跳踢的那位)有明顯超出競技活動之舉動(例如拿折凳)
所以裁判員 只能猜想 不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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