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today wrote:
所以在這個案例來說,業務過失應該是主辦單位和裁判嗎?選手是不是完全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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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致死成立的要素 在於”業務”與”過失”兩點
以本案例來說 除非主辦單位經調查後發現有過失 並與案由有直接或間接關聯
例如:擂台地板不平或有坑洞 並且是死者於”業務執行中”無意踩踏到跌倒
導至死著死亡 那麼 主辦單位負責人就可能會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那麼...關於裁判員 當時是處於”業務執行中”該點成立
至於過失 由於裁判員並非執行競技業務
但裁判仍有觀察參與競技者體能狀況 必要時中止競技之職
那麼 就看檢方對於”過失”的定義了 這點就看檢座如何解讀
不過 由於裁判並非”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發生跳踢的前一刻
死者並無明顯之異常舉動或反應 足以讓裁判明確辨認
或是加害者(跳踢的那位)有明顯超出競技活動之舉動(例如拿折凳)
所以裁判員 只能猜想 不會被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