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0832832 wrote:
在我的感覺資方才是弱勢...(恕刪)
我想這只是看事情的角度的不同吧,資方當然會覺得勞基法處處制肘,然而,若沒有勞基法的存在,誰會來保護員工呢?理應是沒有。試想,若雇主一個月只需給員工二十個工作日的薪水,省下來的錢是到誰的口袋裡呢?
員工是人,不像機器,按個開關就開始運作,拔掉插頭就停機。除了計時性質的工作,勞基法的設計是,雇主除了上班時間以外也要給員工適當的休息、照顧員工的身心,有薪的休假、月薪包含例假日之給付,其實都隱含有這樣的用意。
資方是握有資本的一方,在先天上早已比勞方強勢。因此,才會有勞基法來保障員工最基本的工作條件。即使如此,實際上,從要不要雇這個員工開始,還是有太多事可以老闆作主說了算。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資方並沒有那麼弱勢啊。
只能說,資方握有較多的資源及權利,所以在法律上自然也傾向要求資方要負擔較大的社會責任與義務~ 就是這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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