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712 wrote:總該有個具體理由或發現新事證才有辦法上訴二審 原則上當事人對下級法院判決不服就可以上訴,未發現新事證並不是阻礙事由,具體不具體又不是用有沒有新事證來判斷.再說,判死刑的原審法院直接就逕送該管上級了,哪有甚麼”發現新事證才有辦法上訴二審”的道理?
sunny712 wrote:證據的證據力強度不同吧,總該有個具體理由或發現新事證才有辦法上訴二審 您可能有所誤解了!上訴二審並不一定要新證據,只要具備理由即可,內容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之處或指出原證據未加以審酌...等,即可合乎上訴要件,至於上級法院接不接受?駁不駁回?那就要看案件刑度或理由合不合規定了。(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是會自動往二審跑的,直到三審定讞為止)理由要是寫:判太重...等無關緊要的,絕對會被駁回的。案件定讞後,若要申請「再審」才是須要新證據的。
sunny712 wrote:有那個證據都一樣,...(恕刪)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被稱為「心魔殺手」的陳姓男子,屢稱「心中有惡魔叫我去殺人」,92年時殺害8歲、9歲的國小姊妹花,因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獲減刑僅判6年;98年獲假釋,99年他竟再殺害上門應徵的27歲林姓婦人,一、二審都判他死刑,高等法院更一審以鑑定認為陳男雖有再犯之虞,但仍有教化可能,且監獄應儘速建置精神醫療病房,今改判他無期徒刑。仍可上訴。林婦的蔡姓丈夫今未聆判,但審理時,蔡男曾批評陳男惡行,對妻子所做行為「根本是虐殺」,指案發時太太才27歲,還留下1歲多的小孩要照顧,「應該判他(指陳男)死刑!」。陳男上午未出庭,無法得知其看法。去年7月,高等法院判他死刑,受命法官吳炳桂明確指出,並不是有精神疾病的人,就能胡亂殺人而不會判死刑,他認為,依醫院鑑定結果,已認定陳男犯案時的「辨識能力」並未降低或異常,且7年內連續殺3人,可認定「惡性重大至極」,因此判他死刑,他有把握禁得起檢驗。這個人就打了所有人的臉讚啦這種殺人犯放他假釋出獄的人不用負責嗎?? 公務員有沒有那麼好當啊?BTW鄭捷保證不會再殺人了,仍有教化可能...希望他能夠緩刑然後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