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跑一哥 wrote:
至於刑事方面,對方目前沒有對樓主提出過失傷害,所以看來沒有以刑逼民的態勢(以目前來說),所以這條先暫時排除
其實就算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但對方僅是皮肉傷(輕傷),也無重大傷亡 或 財損,再加上樓主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如果上法院態度良好的話,最後獲得緩刑的機會也挺高的,只要緩刑期間內沒有再犯下刑案,也不會有前科
如有錯誤,請各位指教摟
上法院態度良好的話,最後獲得緩刑的機會也挺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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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海搜相關案例,『態度良好』很大一部分建立在雙方已和解,這裡指的是過失致死
我母親案例是因為雙方和解
那年輕人(18歲多而已)甚至獲得「緩起訴」判決,這比緩刑還更好。
至於過失傷害,和解成功,就可以進行撤告程序。
最好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和解,程序比較輕鬆。
最後
關於:僅提告民事、或受害者自訴刑事(自己請律師),目前在中華民國實例上車禍案件,幾乎沒人這麼『搞剛』了
多數都是請檢察官提起刑事、再附帶民事求償。俗稱:以刑逼民。
細節我就不贅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