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被關幾年,我們卻是判無期徒刑

npnpnp1979 wrote:
應該要推算被害人的...(恕刪)


這我支持

刑事犯罪所生民事賠償

沒錢賠就由國家安排工作強置賠款

不配合就管收

不能關完一句沒錢賠就沒事

joh2ny wrote:
沒錯 明明很多都是...(恕刪)


+1
台灣立法院真的是要加油,立法品質差,法官怎麼判?

skirmish wrote:

許多人都清楚今天的萬惡之首其實是立法院

但立法院卻是由人民所直接選舉出來的,所以問題的根本還是回到人民素質不佳

理盲,濫情,政治狂熱,注定了這個島的悲劇

..(恕刪)


謝謝您。

檢討他人,甚至外國人,比面對鏡子問,我是否成為問題之一,容易也簡單也無須勇氣。




suyasei wrote:
那 之前 殺警案
法官當初叫人寫作文 也是立法的問題?..(恕刪)


當然,若是法律規定,例如:

1. CAPITAL FELONIES (不正確翻譯,惡意謀殺)

The following crimes are capital felonies: (以下犯行為惡意謀殺,意謂會是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判)

1. murder of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sheriff or deputy sheriff,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 employee, or fire fighter in the line of duty; (謀殺執法人員,員警等等)

[以下其他省略]



CRIMES ACT 1900 - SECT 19B
Mandatory life sentences for murder of police officers (強制無期徒刑,謀殺員警)
19B Mandatory life sentences for murder of police officers

(1) A court is to impose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for life for the murder of a police officer if the murder was committed:

(a) while the police officer was executing his or her duty, or

(b) as a consequence of, or in retaliation for, actions undertaken by that or any other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or her duty,

and if the person convicted of the murder:

[以下其他省略]


法官還是可判寫作文,但受到法律限制,即便檢察官或法官有意見,也要受到限制,所以若是有罪,還是可以寫作文,但在監獄裡慢慢地寫,這是不是立法的問題?



https://www.cga.ct.gov/2000/rpt/2000-R-0564.htm
https://www.cga.ct.gov/2000/rpt/2000-R-0564.htm

re-pk wrote:
淚流不止,我實無法...(恕刪)


不滿意、不甘心家屬只能選出一位要報仇

到加害者家前堵他開車撞回來

不然能怎辦?

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屬一定報仇不會鳥司法的

tetracycline wrote:
大家要感同身受,別以為不可能!
下一個被酒駕撞的有可能就是你或你的家人!


我覺得教科書一直改,政治國土文化社會一直變動
但是為什麼不把這種人生經歷寫進去呢?
讓酒後不開車的教育從小紮根....
再加上嚴刑峻法,那還會有酒駕嗎?

只是可惜了,台灣人永遠都是愚民
只會跟隨的政治聞雞起舞
這些人彷彿是吃得迷幻藥一樣
每天都很白癡兼歡樂的恭迎某些聖主
台灣會敗亡,政治是直接因素
但愚民就是幫兇者



這個社會只注意加害人的權益

受害人的權益在哪裡???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huangjauwen wrote:

這個社會只注意加害人的權益

受害人的權益在哪裡???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恕刪)


不是的,還是再說一次,這是二件事,不要0或1。

就算是死刑,剝皮、砍頭與注射也是不同,所以注意受刑人的人權不是用受害者的人權來換,不是選舉的概念。

立法要先規範犯行與刑期,然後執行要到位,包含刑事與民事,而民事部分,就像有大大提到的,是可以強制追討,封鎖財產,分年給付。

脫產怎麼辦? 查貪汙、洗錢、逃漏稅、掏空等等是怎麼查,國外比較笨,不會脫產,那是如何追? 不是不可以,只是找藉口沒做。

所以,這是二件事,不要絞稀泥,絞在一起。

重刑歸重刑,人權歸人權,受害者的歸受害者包含法律的代追以及國家的協助,加害人歸加害人的人權,無論是死刑、無期貨有期徒刑。

一直把焦點模糊,永遠無法進步就是現在的問題。

受害人的權益去問您的區域立法委員!!
我還是老話一句~~~~一定要撞死幾個大官或是法官的親人才會有人正視這個問題

Youshouldreborn wrote:
重刑歸重刑,人權歸人權,受害者的歸受害者包含法律的代追以及國家的協助,加害人歸加害人的人權,無論是死刑、無期貨有期徒刑。
一直把焦點模糊,永遠無法進步就是現在的問題。...(恕刪)

確實兩者的人權都是人權
不過加害人的人權有外國團體關心
被害人的人權只有本地團體關心
外國團體會對政府施壓

歐盟一天到晚派人來關心台灣人權發展
可是去歐盟郵局寄台灣照樣寫中國台灣省
台灣明明已經被國際邊緣化可是內心不承認所以特別重視外國人意見
外國人也抓住這一弱點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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