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不行者 wrote:刑法100條在1992年以前是會誅心的是在修正之後只有憑藉暴力的行為才會背上這條罪因此喊喊口號、舉舉旗子這種事就變成"言論自由"了否則~~從前可能會抓去槍斃吧 那看來台灣省真是愈活愈回去了...這幾年聚眾入侵公署、打砸搶、偷吃太陽餅,入侵合法申請的活動場地打砸拆...從任何角度解讀都是暴力行徑,這些小流氓卻是啥事都沒有。
RR wrote:那看來台灣省真是愈活愈回去了...這幾年聚眾入侵公署、打砸搶、偷吃太陽餅,入侵合法申請的活動場地打砸拆...從任何角度解讀都是暴力行徑,這些小流氓卻是啥事都沒有。 目地和訴求不同刑法100條講的是 "叛亂罪"這可不是甚麼暴力行為都可以上的刑和中國的搞法可絕對不一樣
RR wrote:那看來台灣省真是愈活愈回去了...這幾年聚眾入侵公署、打砸搶、偷吃太陽餅,入侵合法申請的活動場地打砸拆...從任何角度解讀都是暴力行徑,這些小流氓卻是啥事都沒有。...(恕刪) 在我看來,其實數十年如一日,沒什麼改變....有道是:顏色對了,就什麼都對了古今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