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1歲,不能再怕了,,不然以後怎麼辦

喬大叔 wrote:
以圖搜文...出處...(恕刪)
我網路亂找的我在新竹


發新竹國中就會出事,誰知道這樣你都知道哪一間學校

dragonite wrote:
比較好奇怎麼會搜尋到並且這間國中的圖...
他內容那些字詞跟這麼普通的國中生體育活動照片之間有什麼共同關鍵字嗎...
可能他是以性為出發點...
查到了"性教育"的關鍵字...
喬大叔 wrote:
可能他是以性為出發點...(恕刪)



這樣也行!!!!!

喬大叔 wrote:
可能他是以性為出發...(恕刪)

然後google翻到10幾20頁選到的一張照片....?





吳柏偉5451 wrote:
我網路亂找的我在新竹...(恕刪)

亂找也有個搜尋邏輯
只是好奇你邏輯怎麼跳的而已
活下去的訣竅是:保持愚蠢,又不能知道自己有多蠢。

吳柏偉5451 wrote:
一直以為時間還沒到...(恕刪)

幫蓋樓

枷鎖等著你

dragonite wrote:
然後google翻...(恕刪)
這網站除了小月兄,,我不發帖了,免得有麻煩(我要閉關了)

吳柏偉5451 wrote:
這網站除了小月兄,...(恕刪)


別閉關啦! 國中生都敢沖了! 怕啥!
我知道你的小弟弟每天都在蠢蠢欲動了!
來台中.我的左手可以幫你!

吳柏偉5451 wrote:
這網站除了小月兄,,我不發帖了,免得有麻煩(我要閉關了)


真的嗎

吳柏偉5451 wrote:
這網站除了小月兄,,我不發帖了,免得有麻煩(我要閉關了)


不會吧
拜託
這種話也說得出來
管妹也都不用管喔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50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
、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
第一項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
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
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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