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
這種話也說得出來
管妹也都不用管喔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50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
、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
第一項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
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
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The less you know, the sounder you sle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