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狗咬傷,律帥說飼主沒唆使狗來咬我,飼主不會有事,傻眼

動保法不是只有留給小白檢舉用。

請參閱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節錄:

『六)末查,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又 #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 條第7 款、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既為上開犬隻之主人,攜同犬隻外出散步時,自應注
意需將該等犬隻以狗鍊、狗繩繫牢,或為其他必要防護措施
,避免犬隻傷人,再依當時情形,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看法官引用了~ 但是在本案確實有幾個點:
飼主有在附近
公共區域還是自家庭院還是公司停車用地

精神上+加上官司期間工作損失+動保法(法官引用) 可高可低。
但是這算是小事情, 所以拉去民事吃湯圓。

macross_sato wrote:
動保法不是只有留給...(恕刪)


老闆放大絕

狗 不是我養的
自己來的浪浪

偷吃我家狗的狗糧

趕都趕不走
macross_sato wrote:
看法官引用了~ 但是在本案確實有幾個點:

引用來嚇人的而已.
有法官拿動保法的法條來罰的嗎?
這只是引用.
法官有引用的東西多了.
最常見的就是引用憲法.
憲法保障人民的各種權力...
你有看過法官拿來當處罰依據.用這個法律去罰被告嗎?

光是看動保法的罰.就應該知道這是種行政罰.
知道我為甚麼問動保法主管機關嗎?
因為若是要依這法處罰.是這些主管機關的權責.
查了一下.地方是縣市政府.中央是行政院農委會...

macross_sato wrote:
精神上+加上官司期間工作損失+動保法(法官引用) 可高可低。
但是這算是小事情, 所以拉去民事吃湯圓。

你都不知道動保法是誰在使用.
硬是要拉出來講...
最好你看過法官會判依動保法.要罰多少錢拉...


狗子2008 wrote:
老闆放大絕
狗 不是我養的
自己來的浪浪
偷吃我家狗的狗糧
趕都趕不走

發票是余文報的.
是余文的錯

戆男 wrote:
引用來嚇人的而已....(恕刪)


相信我

那隻狗很快就不見了,

不是載到遠處丟了,不然就是宰了

很抱歉,我什麼都不懂。 我只是來亂哈拉的。
以下很有趣,各地一堆以動保法判的。
有興趣可以去查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中簡,1683
【裁判日期】 970521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然後,為什麼狗死的會直接引用做裁判, 咬人的多半只是引用, 是因為依據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所以動保法不是不引用,而是重大就會引用。
macross_sato wrote:
很抱歉,我什麼都不懂...(恕刪)

我也只是比人家知道多一點啊...
動保法很偏門的...

沒想到檢察官也會起訴這個...
在查了一下.似乎還真的有刑事責任.
不過是要致動物重傷或是死亡.

這個判決並沒有附犯罪事實...

況且.打死他人的寵物.其實也是可以適用刑法的§354毀損罪.
而且毀損罪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500元以下的罰金(15000新台幣)...

macross_sato wrote:
然後,為什麼狗死的會直接引用做裁判, 咬人的多半隻是引用, 是因為依據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所以動保法不是不引用,而是重大就會引用。

引用只是嚇人的而已啊...
又不能當作判刑的依據.

你引的這個.因為動物死亡.又因為沒有和解.所以有刑責.
基本上跟樓主的狀況是完全不同的...
當然...
我並不知道狗咬人.法院除了援引.引用來嚇嚇被告.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可以拿來做為處罰的法條.

刑法§55條.是想像競合.
但是還是要先分清楚是罰金.還是罰鍰.
若是同樣是罰金.那麼就是從一重處分.

若是罰金跟罰鍰.以刑事的罰金為主.
並不是從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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