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ross_sato wrote:
看法官引用了~ 但是在本案確實有幾個點:
引用來嚇人的而已.
有法官拿動保法的法條來罰的嗎?
這只是引用.
法官有引用的東西多了.
最常見的就是引用憲法.
憲法保障人民的各種權力...
你有看過法官拿來當處罰依據.用這個法律去罰被告嗎?
光是看動保法的罰鍰.就應該知道這是種行政罰.
知道我為甚麼問動保法主管機關嗎?
因為若是要依這法處罰.是這些主管機關的權責.
查了一下.地方是縣市政府.中央是行政院農委會...
macross_sato wrote:
精神上+加上官司期間工作損失+動保法(法官引用) 可高可低。
但是這算是小事情, 所以拉去民事吃湯圓。
你都不知道動保法是誰在使用.
硬是要拉出來講...
最好你看過法官會判依動保法.要罰多少錢拉...
狗子2008 wrote:
老闆放大絕
狗 不是我養的
自己來的浪浪
偷吃我家狗的狗糧
趕都趕不走
發票是余文報的.
是余文的錯



macross_sato wrote:
很抱歉,我什麼都不懂...(恕刪)
我也只是比人家知道多一點啊...
動保法很偏門的...
沒想到檢察官也會起訴這個...
在查了一下.似乎還真的有刑事責任.
不過是要致動物重傷或是死亡.
這個判決並沒有附犯罪事實...
況且.打死他人的寵物.其實也是可以適用刑法的§354毀損罪.
而且毀損罪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500元以下的罰金(15000新台幣)...
macross_sato wrote:
然後,為什麼狗死的會直接引用做裁判, 咬人的多半隻是引用, 是因為依據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所以動保法不是不引用,而是重大就會引用。
引用只是嚇人的而已啊...
又不能當作判刑的依據.
你引的這個.因為動物死亡.又因為沒有和解.所以有刑責.
基本上跟樓主的狀況是完全不同的...
當然...
我並不知道狗咬人.法院除了援引.引用來嚇嚇被告.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可以拿來做為處罰的法條.
刑法§55條.是想像競合.
但是還是要先分清楚是罰金.還是罰鍰.
若是同樣是罰金.那麼就是從一重處分.
若是罰金跟罰鍰.以刑事的罰金為主.
並不是從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