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ffeesteakxboxone wrote:
你嘟嘴的時候,有很銷(恕刪)
是我當警察 就趕快趁土城地檢署還沒下班。涉及刑事犯罪時主動分案偵辦 丟給檢察官。
偵查終結之前,首先要注意的事情是我國唯一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
是以警方那邊只要立案,理論上警方不能自己將案件終結,一定要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所以不管警方認為是否構成犯罪皆同,警方移送你不代表當然認為你構成犯罪。
檢察官在完成上述調查程序後,檢察官會做成決定
正確的說法是 函送
依犯罪調查結果,認為是否涉及犯罪尚不明朗,或者犯罪情節十分輕微,嫌疑人也無逃匿之虞者,警調人員即將調查報告以公文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
移送分成兩種:隨案解送與不隨案解送(通稱函送)。隨案解送:司法警察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現行犯或拘提等),要在時限內(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將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一起解送到地檢署或法院.不隨案解送: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
打字太慢 用剪貼比較快
刑事訴訟法 91跟92條。有興趣自己去估狗。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3103
哈哈 內鬥嗎?! 我覺得是故意的....不是刻意。

























































































